“问题官员”凭什么复出?

2010年02月26日 07:08   来源:新华网   邓海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2月25日《京华时报》)

    受行政处分的官员悄然复出已不是什么新闻。比如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复出后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质检总局原副司长在“三鹿事件”后,辗转着官复原级……“问题官员”复出不仅令当事官员仕途成为暧昧的悬疑剧,也消弭着公权的公信力,对此,公众颇有微词。

    诚然,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因此,举贤不避“过”、用人用其长也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轰轰烈烈的问责要具有震慑意义,必须以事实说明其严肃性与惩戒性,即便是复出,也要让群众心服口服。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出不能是温室里羞答答的玫瑰,而必须是骄阳下的向日葵,需要一套阳光下的程序。

    具体来说,这个程序既包括当事官员接受问责的时限,更应包括问题官员复出的情况说明。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除了包括时间上的疑问,更多的还是复出到新职位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什么这个职位必须选择“问题官员”?是什么情况决定了非“官复此职”不可?如何考评复出后官员的新政绩?如果这些细节问题不能公之于众,就算问责时间板上钉钉,还是不能浇灭公众心头的疑虑。

    由此可见,官员复出的关键不在期限而在缘由。“问题官员”不管问题大小,复出也当照顾到公众的情绪,将复出的前因后果交代清楚,做到“进退有据”。这既是对公权力负责,也是对公民知情与监督权利的尊重。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关注到官员复出程序是件好事,这也是我们走向政治文明与行政规范的正途。接下来,相关晋升晋级也应该做出相应回应,以此对接官员复出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尤其是要落实好问题官员复出的公示制度:一方面要详细解释清楚新职位与当事官员的对应性与选择性;另一方面还要为舆论监督创设绿色通道,以便更好地监督“问题官员”的复出之路。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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