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与“死者为大”无关

2009年12月31日 08:03   来源:燕赵晚报   

  朱四倍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2月起已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选择自杀的10人中,死亡原因不明的尚有3人。剩下7人中有4人确定是因为“非腐败”原因选择自杀。(12月30日《广州日报》)

  官员非正常死亡,导致了公众知情权与“死者为大”两种观点的交锋。有专家认为,中国素有“死者为大”的传统,公众以知情权为名要求公布官员自杀相关信息的行为无异于偷窥,是一种“变态的知情权”。而相反的意见是公众要求获得官员信息是正常知情权,这种做法是国际惯例。

  在“官员也是普通人”,在所谓“死后为大”的遮掩下,把公众的知情权当成一种“变态的知情权”,作为知名行政学者的毛寿龙先生可能忘记了,公众对官员的知情权从来就没有完全实现过,“财产申报制度”缺席就能证明。公众对官员的了解不是停留在官方公布的简历上,就是停留在一些口耳相传的猜测话语中,在没有知情权的前提下,又何谈过分呢?

  美国前总统杜鲁门曾有一句名言:假如你害怕厨房的热气,就别进来做饭,要做饭,别怕热!就是说官员应该为行为的透明化付出一定的成本。所谓“死后为大”的传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遮蔽。事实上,公众对官员的关注是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代价,并且政府有责任对公众的关注进行回应,要不然,就有可能让流言甚嚣尘上,乃至混淆视听,最终政府和社会都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

  政府官员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官员自杀不是官员的私人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共事件。曾任日本首相的宇野宗佑因与艺妓有染被报界披露导致其挂冠而去,曾为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的哈特因与摇滚歌星幽会被新闻界曝光而退出竞选。这表明,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相比,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其隐私权的内涵和边界相对要小一些。由于存在很多政府对公众信任无法回应的事情,才导致了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减少,进而对有关政府的信息片面地产生了怀疑。因此,官员自杀也不能止于坊间传言。

  在腐败成为一种默认值时,官员一旦出事,对官员的道德怀疑几乎成为公众的一种集体无意识,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社会背景。由此,我们要直面的问题是:谁制造了“变态的知情权”?当然也要谨防“死者为大”对公众知情权缺位的遮蔽和成为“为官者讳”的代名词。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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