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宪春在北京出差期间跳楼自杀;两天后,江苏海安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孙启明在家晨练时意外坠楼身亡。一个月来,已经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从今年2月起,据报道不完全统计,已经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其中绝大多数是自杀。同样需要引起关注的是,他们死后引起的各种坊间猜测和争议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知情权与“死者为大”两种观点的交锋。(《广州日报》12月30日)
的确,无可否认,在一个月内有6起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一年里有13名官员非正常死亡,而且其中绝大多数还是自杀,再加上死因的不公布,想要让人对这些官员的非正常死亡的真正死因不产生联想、猜测,恐怕应该是一件难事。所以,在死因是否公开存在争议的社会条件下,以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是否影响公共利益为准则来决定是否将这些官员非正常死亡死因予以公开,也许应该是一种正常的选择。
首先以社会公共常识角度讲,虽然在这些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死因可能有各种各样,原因也肯定不会全是由腐败缘起。但公众之所以会对其中官员的非正死因产生猜想,说穿了还是源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担心。其中道理很简单,如果相关官员生前存在不当甚至腐败行为、尔后又因慑于责任与法律追究而自杀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很可能会出于“家丑不可外扬”或其他考虑而将真正死因隐而不报。如此,一方面,不仅会引来社会形形色色、甚至于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猜想,也会对政府反腐败决心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不公开官员非正常死亡死因,在结果上也可能会使其中可能有的腐败行为因此石沉大海,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所以就此而言,若将“死者为大”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比,显然无疑是社会公共利益更“大”。
还有以社会影响来看,在这些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可以说其事件的发生并非全是源于相关官员的腐败与不当行为,或许也有私人原因所致。在此不得不强调的是,虽然在表面上,公开相关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原因,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个人隐私权,但换个角度讲,如果公开这些官员非正常死亡死因,不仅是对廉洁官员声誉的维护,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捍卫。由此显而易见,公开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死因,于公于私都有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