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式维权,何恶之有

2009年12月29日 07:41   来源:钱江晚报   方小晶

  钓鱼式执法刚歇菜,钓鱼式维权又来了。宁波一位方先生5年内专挑“问题企业”务工,连续将12家企业告上了法庭,基本上屡告屡胜。(据12月28日《浙江日报》报道)

  于是争议又来了。有人指其是“恶意维权”和“过度维权”,和其直接打过交道的一位企业负责人认为这样的做法和“碰瓷”没啥区别。在法庭上吃了瘪的堂堂老总自然很不高兴,但把“碰瓷”和维权联系起来就有点不厚道了。人家维护的是自身权利,要求的都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方先生辛辛苦苦“卧底”5年,换了这么多企业,赢得的也就是1万9千余元合理赔偿,怎么能和带敲诈性质的“碰瓷”划上等号了呢?

  为自己维权,哪来的恶意和过度之说。当了被告的企业应该想想,是不是自己做的太“恶意”太“过度”了,才导致了底下的员工要找你的麻烦。如果你很善意和宽容,打工者谁不愿意安安分分地混口饭吃,就算离开也会恋恋不舍,怎么忍心和一个好东家撕破脸皮呢!况且,即便想告你,也网罗不到你的罪状吧。

  令人费解的还有一位法官的话。这位法官说,虽然不少企业在用工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需要改正,但员工的劳动保障权和企业的生存发展权应平衡考量,“为打官司而去打工”这种行为有点过头。

  员工的劳动保障权什么时候和企业的生存发展权搞起对立了?莫非一保障员工的权益,企业就没法生存发展了?按照这位法官的观点,员工的劳动保障权就应该服从企业的生存发展权,企业扣你的工钱也好,延长劳动时间也好,只要企业认为这有利于生存发展,员工就得放弃自己的权利,无条件服从企业需要。方先生的维权简直是冒大不韪的行径,如果每个员工都像他这样,企业还怎么生存发展?

  企业的长久生存发展靠啥,当然是构建企业主要生产要素的员工。这位法官不懂这道理也就算了。那么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请为我们讲讲企业的生存发展权有哪些,方先生又侵犯了哪几条。如果方先生侵犯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权,企业也完全可以反诉一把。

  36次仲裁,56次诉讼却几乎次次胜出,说明违法侵权行为仍然遍地开花。这时候还不积极想点招声援一下维权者,反而大谈维权的方式过度、恶意了,真有点为虎作伥的味道。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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