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公权约束“失软”

2009年12月04日 13:07   来源:检察日报   傅达林
    为抵抗强制拆迁而自焚的四川人唐福珍最终不治身亡,这个浓缩了中国特定时期法治困境的悲剧,再一次让沸腾的舆论对暴力拆迁发出了集体声讨。然而,在这种汹涌的舆情态势中,地方政府却不合时宜地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12月3日《武汉晚报》)。

    不妨让我们暂且抹去对死者的悲怆,以平静的心情来探讨一下这次的“暴力抗法”。按照官方的说法,城管执法局两次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时,均遭到唐及亲属“向执法人员投掷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阻挠”。从行政法上分析,无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在未判定之前都因其关联公益性而具有推定的法律效力,此时相对人即便不服也应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义,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显然是违法之举。

    但是,死者家属提供的情况却给我们另一种思考。据其三哥唐福明介绍,13日凌晨5时左右,大批拆迁人员赶到楼下,将整个楼围住并开始砸门冲进楼里,“都是穿迷彩服的,有的拿着盾牌,有的拿着钢管,不分男女老少,见人就打”。正常的执法行为为何选择凌晨进行呢?原来是第一次执法受阻,才让这一次执法不得已采取了“突然袭击”的方式。而对于执法行为本身是否存有暴力,未见官方作出只言片语的澄清。

    综合上述信息,我们能否这样判断,这一事件乃是因为公民的“暴力抗法”而导致了有人借公权力的“暴力执法”?但是,如果我们继续分析导致公民“暴力抗法”的原因就不难发现,这种表面上的因果关系其背后的根源却原来是颠倒过来的。

    近年来,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所蕴含的巨大利益促使某些公权力喜欢上了与开发商合作,在“公共利益”的华丽借口下将公民的私产兑换为自我牟利的“肥肉”。于是,拆迁中原本应区别对待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被刻意混同,在缺乏“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公民服从的义务被强调到极点,商业拆迁也披上了行政强制性的外衣,使得单个公民的财产权既无法抗衡国家权力也无法抗衡有权力背景的开发商。由此,“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就成为近年来城市化改造抹不去的关键词。

    可见,当我们把这一个案置于整个城市化背景当中,就能看出拆迁中冲突的根源并不在于公民的“不合作”,恰恰是先有人借公权“暴力执法”,才有救济渠道闭塞下的“公民暴力”。所以,要杜绝公民的暴力抗法,首先在于根绝“暴力执法”。

    就公权的治理而言,我们在法治层面上显然并未将其“关进笼子”。拆迁中同样的悲剧一再上演,就暗示出一种令人窒息的法治困境:我们纵然在宪法上确立了对公民私产的保护,也出台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物权法》,但是对公权约束的“失软”依然无法遏制暴力拆迁现实下的种种悲剧。例如,国务院《拆迁条例》赋予了政府有关部门强拆的权力,但一定要防止滥用并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目前,我们的规定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裁决,即便是诉讼期间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无疑将身处弱势的被拆迁户置于“无救济”的地位。即便是立法到位了,现行纠结于地方政府权力体制下的执法活动,又能承载得起“约束公权”的使命吗?因此,要有效舒缓房屋拆迁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还必须从那些最基本的法治常识规则重构开始。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