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刑”就是把刑罚商品化
2009年11月23日 08:06
来源:光明网
刘植荣
[
我要发表评论
]
[
推荐朋友
]
[
打印本稿
]
评新而论
·
中经评论:打通交通物流“筋络”,激活西部发展动能
·
“李子柒现象”诠释“内容为王”
·
智能客服“听不懂话”的背后是目中无人
·
中经评论:打通堵点卡点,降低物流成本
·
别在以旧换新上动“歪心思”
·
让“生力军”实现新发展
“经”点热评
·
期待新能源汽车“下一个里程碑”
·
诚信经营才是直播间流量密码
·
“条条链接通广告”何时休?
·
“双11”上架大国重器 激发创新热情
·
“防毒面具”也敢造假?!
·
强化“码”上监管 守护好百姓“看病钱”
2009年11月6日,新华网络转载了《法制日报》的刊文《最高法副院长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又是这位张军大法官,刚建议完“宽容贪官”,他认为贪污5000元认定为犯罪不公平,应提高涉案金额,他说:“贪污受贿数额几百万元的数目并不算大”。照他的说法理解,要把贪污的起刑点提高到上千万、数千万,也就是说,贪污几百万就属于廉洁,不再认定为贪污罪。这位大法官的论调越来越离谱,现在他又呼吁可以“花钱买刑”,而且还要规范这一做法,在全国推广。看后这则新闻,令人发指。
这位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作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说:“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两者的社会危害后果能一样吗?当然不能,所以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笔者不想用大的篇幅驳斥张大法官其他荒谬绝伦的论调,仅就这一句话进行分析,看看这位大法官的法律知识是何等的贫乏、其观点是何等的荒谬。
这位大法官说“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认为把人打伤残后给被害人50万和不给50万的社会危害不一样。由此可以看出,这位坐在中国法律权威宝座上的大法官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主体通过“犯罪行为”给犯罪行为客体带来的“权益侵犯”。显而易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是由“犯罪行为”发出的。
可这位大法官认为,把是否给被打残或打伤的受害者50万来推断“社会危害后果当然不一样”,显示对犯罪的概念不清楚。打人过程是犯罪行为,打人后的赔偿怎么是犯罪行为呢?社会危害一定是对公私权益的侵犯,难道惩罚犯罪也是对公私权益的侵犯?这位大法官混淆了犯罪行为和对犯罪的惩罚两个在时间上不属于一个阶段、在后果上恰好相反的概念——一个是危害社会,一个是保护社会。
“犯罪行为”一定具有“危害性”,否则就不是犯罪。打人致伤残,对公民个体造成了危害,是犯罪,“赔偿50万”是对这种犯罪的附带“民事惩罚”。这种惩罚可以是强制的,也可以是自愿的,也就是“自罚”,因为犯罪分子良心发现,觉得有义务给受害者一些经济上的赔偿,但这种赔偿绝对不能抵消他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良心是属于道德的范畴,是和法律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举个通俗的例子,一个人强奸少女,使少女的身心受到伤害,强奸犯愿意包养被强奸的少女,难道我们就认定强奸罪的社会危害性减轻了或抵消了?绝对不可能,强奸犯不能把包养被强奸的人的行为来抵消社会危害性。
一旦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就因其犯罪行为的终结而确定下来。比如在铁轨上放炸弹,把火车炸倾覆,这种社会危害一是直接的,也就是火车本身和火车所载货物及人员所受到的损害,二是间接的,即这一行为引起的人们对交通运输的恐惧等社会秩序的紊乱,从而使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受到妨碍。如本来要坐火车谈生意,结果不敢坐了,这就使商业活动受到破坏;再如,本来想坐火车探亲,不敢坐了,这就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破坏。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一定是犯罪行为本身造成的,不能说放炸弹的人有钱,陪了钱就认定社会危害的后果不一样。再比如,犯罪行为人把人的眼打瞎了,受害者的身体伤残的危害已经形成,不能说赔偿了50万他的犯罪危害就轻,眼睛就能看到了,不赔偿犯罪危害就加重。
“犯罪的社会危害”这个概念很容易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一定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绝对不是犯罪的惩罚造成的危害。这位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连这个最基本的概念都不清楚,不知道他平时是怎么领导审判工作的。
“花钱买刑”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刑罚具有“惩罚”和“威慑”的目的,“杀人偿命”这就是惩罚,但也具有威慑作用,警告那些有这种犯罪欲望的人,实施这种犯罪会有什么后果,也就是说“杀鸡给猴看”。如果花钱可以买刑,这就和“花钱买官”一样,失去了刑罚的威严,因为刑罚可以被金钱所左右。这个口子一开,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必然会大增,因为“花钱可以买刑”,“有钱能使鬼推磨”,想报复谁,就把他打残,然后“破财免灾”,花点钱就万事大吉了。“花钱买刑”实际上就是把刑罚商品化,为富人为所欲为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践踏,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侵犯,是严重违反《宪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李志强)
延伸阅读
·
体制影响刑罚执行 中国监狱体制改革大幕拉开
2008年05月05日
·
“被示众”是权利对法律的无知
2009年11月09日
·
"买官卖官"现象增多 透视干部任用潜规则成因
2009年05月27日
·
仲祖文: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8年04月17日
·
郑州纪委:打节日幌子买官卖官者一律不提拔重用
2007年09月10日
·
时评:这些买官者不应逍遥法外
2007年01月07日
我要评论
“花钱买刑”就是把刑罚商品化
2009年11月6日,新华网络转载了《法制日报》的刊文《最高法副院长称“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又是...
点击进入评论频道
中经评论
|
中经天天评
|
网言众议
|
经点热评
|
理论前沿
|
声音
|
经济学人
|
经济眼
|
观察家
|
专题
商务进行时
·
“告不倒”的嚣张气焰
·
“大师们”最近有点烦
·
该不该拒绝"熊孩子"?
·
美国官员嫖妓如何处理
声音·
voices
·
企业家注意自我更新,反省当前环境,该...
·
如果是我的孩子遇到了这样的事,不会向...
·
40年后,我们是不是还存在这个世界,不要...
·
他们又传要弄死我。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
·
办个准生证涉及部门有8个,盖13个章,办理...
·
评价一个城市主要看房价,房价越高城市...
·
策划事件的动机是想借此事自我炒作,想...
·
中国若动荡,只会比苏联更惨。
经济眼
·
奶粉肉毒杆菌事件,我们该反思什么
·
官员职务消费可先治标后治本
·
将“不落腰包的腐败”关进法律笼子
·
规范职务消费须靠公开透明
·
数据昭示经济回暖 A股奏响资金入市进行曲
·
美国难以如期退出量化宽松
·
审计风暴给地方债“套上缰绳”
·
读懂“小草顶起巨石”的市场逻辑
媒体言论
·
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
马克思提供批判分析的“跳跃点”
·
燕赵晚报:银行拖延降刷卡费暴露垄断本质
·
北京晚报:应设立全国重大节日公路免费...
·
环球时报:确立做强技能的价值观激励中...
·
环球时报:"10·5"案受审 湄公河见证跨...
观察家
看图说话
学校给小学生发卫生巾
南京千万元狗墓
理论前沿
·
林毅夫:发展比较优势产业
·
探索区域科学发展的有效路径
·
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
以包容持续高效发展推动实现中国梦
·
下半年外围流动性中性偏紧
·
经济最大问题是收入分配改革未起步
·
补库存驱动经济企稳或难持续
·
经济稳定是中国产业额外竞争优势
经济学人
·
马光远:惩罚金饰品价格垄断
·
曹凤岐:须防范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
·
傅云威:恒天然合作社模式
·
韩昊英:规划能承受城市化之重任吗?
·
陈道富:当前货币金融运行
·
蒋寒露:保德信看好下半年全球股市
·
吴杭民:退钱难治吃空饷
·
方烨:下半年投资可望温和提速
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时政评论
> 正文
中经搜索
·
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
大国之重@共同富裕
·
大国小鲜@新发展理念
·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网
中国日报网
国际在线
CNTV
中青网
中国台湾网
中广网
中国西藏网
中新网
中工网
光明网
百度
新浪
搜狐
网易
凤凰
腾讯
和讯
友情链接
国家机关
地方政府网站
地方新闻网站
媒体网站
中央企业
金融机构
热点网站
财经网站
电子商务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