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以来,湖南湘潭人廖红波为申请“三公经费”信息公开,起诉多个镇政府,但至今仅有3个镇政府较为完整地提供了相关信息。廖红波称,有官员拒绝公开“三公经费”称他在给政府找麻烦,“如果老百姓都来问东问西,政府啥事儿都干不成了”。为何要求基层政府公开“三公经费”这么难?廖红波认为,一些基层政府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极不规范,极可能超支现象严重,不敢对外公开。(见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虽说,将申请公开说成“找麻烦”,着实令人不爽。但这句“雷语”,实则只是一时、一人之观点,揪着不放、持续攻讦,格局终究太小。透过廖红波事件,超越一句“昏话”所引发的愤怒,公众当重新梳理敦促“三公公开”的现实后果和可行路径。廖氏选择“起诉”,当然有其依据:无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甚或是最高法“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应受理”的补充规定,都无一不是有力的法律支撑。
归结说来,廖红波以及其他一些人的事例,皆凸显出环绕在“三公经费”之上的两个死结:其一,有共识而难行动。官民双方皆知“公开”的必要性,但官方缺乏主动公开的动力,民间少有有效施压的手段;其二,一揽子“专设规则”存在纸面化、效用递减之危。种种鼓励民众起诉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被以各色理由化解。而且,随着行政区划下移,官民对于法律法规的内容也越发陌生、缺乏认同。乃至出现中央财政已公开“三公”,乡镇一级仍多秘而不宣的局面。
在乡镇层面,群众缺乏有效发声的能力,一定程度上也不具备监督政府的意识与素养。同时,舆论监督的缺位、职业法律人的稀缺,加之当地部分官员的宗族渊源……种种因素交织,最终使得这一级别的公职部门更加封闭保守,忽略与辖区民众的沟通。乡镇政府是否公开“三公信息”,是极少考虑民意的。
在现代社会,拥抱法律精神,绝对是必要的改变。当法条日趋完善,我们需要做的,是以常态化地“运用”法律来激活纸面的规定。唯有争取确立“新的判例”,关于“三公”的立法,才能具备实际意义。而这,正是廖红波们的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