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已进入全面放开的第三阶段

2012年08月06日 07:09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铭来

  近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呈现出GDP增速高、资产价格大幅上涨而利率水平相对较低的特点。这种形势使得以固定收益为主的保险资金运用面临巨大挑战。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达6.01万亿元;而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仅为3.6%,只比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0.1个百分点。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但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滑难以避免。

  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展与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匹配,一些领域和项目对规模大、周期长、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存在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的特征恰恰证明其为最佳选择。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总理提出“五个坚持”的工作方针,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也为保险资金服务、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

  事实上,从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和中国保监会2010年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配套行政规章,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政策始终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是今年监管部门密集出台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13项新规,将对市场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债投资,并适当放宽了债券总额和单品种投资比例,同时放松对一级市场投资限制。该办法的规定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由最初可投资国债和金融债,经过2003-2005年放开企业债和次级债投资和2009年放开无担保债券投资两个阶段,已经进入到了全面放开的第三阶段,是13项新政中对保险投资最有实质意义也是短期最容易见到效果的政策。此次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对无担保企业债投资的放松,但是对于无担保企业债的发行主体有严格限制,那就是AA 以上。而对于无担保企业债市场价值的波动,险企也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说明和制定应对方案,从而及时进行风险控制。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委托投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投资的专业化。特别是对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可以借助证券、基金公司等专业的投资机构和投资团队,有利于弥补保险公司自身投资技术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欠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获得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机会。但是由于风险差异和投资理念的差异,短期内保险公司对于委托投资会相对谨慎。

  另外,监管的思路是完全放开保险资产的资管市场,保险资产对外委托的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能受托其他行业的资产。因此,已经成立或者即将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未来会更多的争取受托资产,资管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及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之前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方面都有所放宽,同时由于参与门槛(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降低,将有利于更多保险公司参与另类投资,其核心目的应该是改善投资行为短期化、投资结构不合理和期限匹配失衡的局面,实现保险资产配置多元化,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和整个风险组合收益。但是,由于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的期限和规模都需要一个长期的累积过程,短期内难以为保险公司贡献利润,因此另类投资在投资收益占比中难以获得很快的提升。此外,投资限制的放松也意味着投资风险的增加,受到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潜在的难以预估的风险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明确了不同类型账户(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在投资操作中所遵循的规定,体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殊要求,即保险资金投资对象必须与不同保险产品的期限、结构、收益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形成合理的资产-负债配置模式。《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虽然不会直接提升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但更多意义在于提升保险公司对投资的风险管理,尤其是确定定期申报制度,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风险的管控,从而有利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升。

  总之,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组合拳”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对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风控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只有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防范和抵御投资风险的能力,才能更好把握新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工具,真正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作者系南开大学保险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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