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王成喜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公文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据曝,刑满后重新安排入编的61人全是因受贿罪判刑。而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有政策依据”之说很是扯淡——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依照惯例和相关规定,国家事业编制人员亦应参照执行公务员法律法规。那么,当地政府所谓的“政策依据”——2004年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不论效力,或者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其实都构不成“政策依据”。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法规优于政府文件、新法优于旧法,这都是法制常识。大概没人会相信,阜宁县的官员们连这种基本的法制常识都不懂;更搞不懂,江苏省人事厅为何会无视公务员法、处分条例的规定,作出“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的解释。只能说,他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选择性失明,是在有意维护一些人的利益,通过坐实一些宽仁厚待内部人的规则,乃至形成某些“无意识”的体制福利,大家共享均沾,是与不是?若说不是,就不好解释这种扯淡的“政策依据”——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你们都不依,偏要“依”一个2004年发布、其实早就时过境迁了的部门文件,为什么?
明摆着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事情,可面对质疑,一些官员却惯于拿“符合政策”、“符合规定”来回应质疑。而所谓“政策”或“规定”,就是上面的一个文件。更多的情况则是只说“符合规定”而从不详解,因为只要上面不说什么,“下面”如何质疑都没用。“符合”二字越说越娴熟,以至于每每张口就来——特招官二代、火箭提拔、天价采购、废铁价处理公车……无不以“符合规定”、“符合政策”回应,简单又轻松。即便是最后捂不住了,假话被戳穿了,那也没什么——没有人会为这种不着调、甚至扯淡的搪塞之举负责。
重新入编的61人全是因受贿罪判刑的——老百姓最恨贪官,可却能受到某些官员的同情和厚待,该如何解释呢?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