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与美国苹果之间的iP ad商标案,本来已经和解。然而平地一声雷,本来代理唯冠公司利益的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反目成仇,申请法院查封iP ad商标,看似又断了苹果新iP ad上市的财路。通过查封商标,来讨还风险代理费用,律师出手果然非比寻常。
什么是商标查封?
所谓商标查封,只不过是“对商标进行诉讼保全”的俗称,是法院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商标冻结在唯冠名下,不能转让给苹果公司。
查封要有什么样的理由?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出于被告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但是,因代理费而查封iP ad商标,似乎没有诉讼法依据。
深圳唯冠的iP ad商标,原来几乎没有使用,所以没有市场价值。是唯冠公司的维权律师,在诉讼中培育、发掘、实现了商标的价值,所以对唯冠公司得到之和解金,律师要求支付约定的报酬,并以查封商标作为保障,有什么错?
律师主张报酬,是合法权利,但查封商标,则令人多有疑惑。
律师事务所与唯冠之间的合同,是前者代理维权,而后者根据所得收益,支付报酬的合同。合同的标的是金钱而不涉及商标权利,律师事务所与唯冠之间,没有约定iP ad商标在他们之间买卖也没有约定对律师费要用未来得到的iPad商标进行担保。
如今维权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款6000万美元,合同标的,已经成为“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由法院控制。而iP ad商标非但不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只是这6000万美元和解金产生的原因。
关键是,iP ad商标已经经由法律程序,规定了向苹果公司的转移。
律师事务所历经磨难,帮助唯冠获得了6000万美元和解金,唯冠董事长杨荣山却主张:和解费用并未在唯冠账户中,而是由法院暂为保管,应优先统一分配给唯冠的债权人。这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优先受偿约定,使代理费用不能支付或难以支付。
律师事务所难道不可以作为债权人,要求冻结有关权利,加入债权人队伍吗?
加入队伍当然可以,但认为iP ad商标还是在深圳唯冠名下,因此可以查封,以优先得到律师费用,就不对了,这是忽略了一点,即《和解书》与《调解书》的不同。
和解是没有法院参与下,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行为;《和解书》不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本着自愿和合法原则,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法院制作的官方文书。《调解书》由法官署名、法院盖章,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唯冠与苹果达成的,不是《和解书》而是《调解书》,其固然是当事人和解的结果,但同时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意志,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谁听说过法院判决转移的权利,在未经行政机关公告之前,仍然可以诉讼保全呢?所以《调解书》要求iP ad商标,要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就等于有了法院的判决,使转移不受任何私人干预。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调解书》的生效,要求商标必须转移;而以后的注册核准,则使受让人开始享有商标权。
这真是怎生一个乱字了得。
据报道,苹果公司在向指定账户汇款同时,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深圳中院已于7月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iP ad商标过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在律师事务所又向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要求冻结iP ad商标,怎生一个乱字了得。
而这些,从根源上,是否深圳唯冠食言引起的呢?连律师都吃亏了。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