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济:延迟退休年龄应缓行 女性应先与男性平等

2012年07月24日 06: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延迟退休年龄成为从政府到民间共同关注的焦点,一时间,延迟退休年龄似乎成为了一种共识。无论从我国的人口发展趋势还是从借鉴欧洲危机的经验的角度,适当延迟退休年龄确实是一种趋势,不过,作为一项基本社会、经济政策,延迟退休年龄又是一个需要十分慎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做出延迟退休年龄的决策之前,一定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延迟退休年龄之前,一定要解决就业的年龄歧视问题,改变劳动力的掠夺式使用,改变劳动力资源的年龄浪费。在我国,从政府到企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年龄歧视,40、50人员的就业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虽然也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是政策支持明显不足。

    根据社保部《2012年第二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年龄要求看,88.4%的用人需求对劳动者的年龄都有所要求。16-34岁之间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63.2%;其中,要求劳动者年龄在16-24岁之间的用人需求占27.9%,要求劳动者年龄在25-34岁之间的占35.3%。与去年同期相比,对年龄无要求的用人需求下降了8.7%。与上季度相比,对16-24岁、25-34岁、45岁以上年龄组的用人需分别增长了1.4%、0.3%和0.4%,35-44岁年龄组的用人需求下降了1.9%,对年龄无要求的用人需求下降了13%。

    如果一部分企业或者一些特殊岗位,对劳动力有年龄的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占88%以上的企业都对年龄有要求,合理性、必要性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依据,仅仅是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那么这就是就业的年龄歧视,是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式使用,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限制就业的年龄歧视。如果一面在就业上允许年龄歧视存在,一面又延长退休年龄,只能造成劳动力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助长社会不公,显然有背于建立和谐社会的方向。

    另外,学历歧视也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招聘动辄要求博士、硕士,必要性在哪里?企业用工设置条件是允许的,但是必须要以平等为前提,如果以学历为门槛,选择性对待,实际上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国家在这方面也应当有所作为,要从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高度,制定相应的政策,防止这种倾向愈演愈烈,使劳动资源被严重浪费。

    第三,要完善更全面的就业统计数据,使包括延迟退休年龄在内的政策决策,建立在科学完善的统计数据基础上。过去三十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级阶段,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使就业数据成为一个敏感话题,城镇居民实际就业率一直是一个不太受重视的数据,而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就业、失业情况就更加模糊。在国际上,一个国家的失业率、就业率,是分析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而在我国,很少有经济学者使用就业、失业数据来分析经济状况,普通人对就业数据的关注也不像对GDP和CPI那样,就业数据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原因就在于这些统计数据不够完善。如果像延迟退休年龄这样的基础性政策变化没有可靠的、可信的、完善的就业数据作为依据,那么,决策的科学性就会大大降低,就不会让人民信服,更严重的是,一旦延迟退休年龄,会造成更大数量的40、50人员隐形失业,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在完善就业统计数据的问题上,政府应当有更多作为,除了每月公布一般就业、失业数据之外,要细化到年龄、再就业,区别城乡就业情况的数据,推出农业就业数据和非农就业数据等,使就业数据成为经济学学者分析经济状况的基础性数据,成为决策者做出决策的指标性数据,成为劳动者就业的必要参考指标。只有数据清楚了,真正摸清了就业的家底,这时候,我们才有资格谈论是否应该延迟退休年龄。

    第四点,在普遍延迟退休年龄之前,首先应当延迟妇女的退休年龄,使女性的就业权利与男性平等。

    延迟退休年龄是一项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政策,任何决策都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绕开了男女平等、年龄歧视、科学统计等基础性问题,直接讨论延迟退休年龄,只会加剧隐性失业,造成更大的劳动力资源浪费,给社会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因此,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绝不能靠拍脑袋做出决策,一定要慎之又慎。(杨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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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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