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人为何撬不动《著作权法》

2012年07月10日 07:15   来源:广州日报   连海平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公布的《著作权法》原稿相比,有很大的修改,其中饱受音乐人诟病的第46条被彻底删除。

  原稿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在音乐界引起轰动。高晓松等音乐人更公开指责这一条款“为盗版开方便之门”。第二稿便把这一条款彻底删除,顺应了音乐人的诉求。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著作权法》原稿公布之后,时评作者晏扬召集了140位国内比较活跃的时评作者联合署名,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新闻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其中包括在传统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提出修改意见。时评人要求著作权法对“时事性文章”作出明确界定。但翻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这一条款“外甥打灯笼——照旧”。

  “时事性文章”涵括哪些?新闻报道问题不大,使用者不支付报酬是相沿成习的事实(这一点在网络时代也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而时评虽然依附于时事,但不同于一般时事报道,它是有观点、有思想的文章,凝聚作者的智慧和心血,有知识产权成分,不付酬使用显然欠妥。对此,知识产权专家也认为,时评可以转载,但事后无论是否经过同意,都要付费。

  目前的情况是,虽然有一些媒体不经作者同意转载之后把稿费寄到版权中心代转,但绝大多数营利性网站大量转载报刊上的时评文章,不向作者支付报酬;一些电台、电视台的读报节目,甚至一些报纸也依靠免费转载办起自己的时评节目或版面。如果新的《著作权法》对此不作说明,把时事评论作品也列入免费使用行列,必然伤害时评作者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立法者既然听得进音乐人的意见,为何无视时评作者的建议?作为时评作者一员,笔者希望立法者对此作出适当的说明。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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