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一段《前方发生事故,警车见状掉头离开》的视频传上网络,引起围观。视频拍摄的内容为,牌照为“陕G0022警”的警车,在前面发生交通事故,群众围观的情况下,掉头离开现场。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证实,“陕G0022警”车确系该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的公务用车。王某说,“当时是自己一人驾车,因为围观的群众比较多,不知道前面发生什么事,如果知道的话一定会及时下车处理的。”(6月8日《华商报》)
从画面反映的内容和新闻报道来看,王某没有接到处理事故的指令;围观的群众多,他不知道前面发生什么事也是有可能的,所以,说他“不作为”,那是冤枉他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掉头离开就具有正当性。在任何状态下,特别是异常情况下,警察要保持充分的职业敏感,以应对眼前的非常状况。
我国《警察法》第六条规定,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这就意味着:他们走在大街上,要时刻想着自己是警察,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只要感觉器官感知到异常情况,他就要迅速进入警察角色,以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这是一种职业要求,更是一种职业态度。
虽然各警种“术业有专攻”,且各有各的分工——交警管交通,派出所警察管治安,刑警管刑事案件,并不意味着异常状况下,其他警种不能管治。同理,在地域分工上,甲警察管理甲片区,乙警察管理乙片区,这也并不意味着甲警察在乙片区看到有犯罪行为发生时,他就能佯装什么都没看到。只要是警察,只要情况异常,他就要做出反应,以警察的身份介入到事件之中。
王某掉头离开现场暴露出的还有他固化的职业思维。不可否认,很多警察处警,要么根据指令,要么根据受害人报案,抑或巡逻时发现有犯罪苗头。很多警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吃饭途中,在下班途中,在休假途中,在走亲戚途中,甚至在带孩子玩耍途中,也担负着保护群众生命财产之责。就如事件中的王某,他看到有群众围观,并没有想到是出了交通事故,也没想到作为警察的自己应该去看一看,这种固化的思维导致其消极离开。
职业精神,职业敏感,在关键时刻是能够起到很大作用的。杭州司机吴斌受重伤后忍痛停车,并指挥旅客下车,感动了无数民众,而警察王某,因为缺乏这样的职业敏感而让百姓心寒。我们期盼着,不仅仅警察要保持强烈的职业敏感,煤矿上的瓦斯检测员、机场塔台的飞机调度员、食品安全检测员、身处急诊科的大夫、以车为业的司机等,凡身处涉及群众生命安全岗位的人员,都保持足够的职业敏感,以预防坏事件的发生。如此,乃国民之幸。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