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吉伟:银行资本监管新规面临挑战

2012年06月08日 06: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制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汇报。该《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办法》将重塑银行业经营模式和理念

    《办法》借鉴了国际监管的最新经验,融合了巴塞尔Ⅱ、巴塞尔Ⅲ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对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健经营将起到积极作用,将重塑银行业经营模式和理念。

    第一,促进银行转型,提高资本集约化经营水平。《办法》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此条件下,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资本需求负担。这就要求银行转变利润增长方式,实施更加精细化的资本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各维度资源的整合,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

    目前,股份制银行已开始二次转型,而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也公开强调要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未来银行应加强中间业务、零售业务发展力度,走特色化经营道路。

    第二,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一方面,《办法》强化了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践行,实现全员参与风险管理、全流程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由上向下的战略、政策制定和执行,以及由下自上的报告体系。特别是《办法》新加入了对操作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国际经验,操作风险仅次于信用风险,一般占用资本的10%左右。在我国,操作风险表现得更为突出,因而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迎合了现阶段强化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需求。

    另一方面,《办法》为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从风险识别、计量、管理、监测、报告等环节强化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尤其是提高了风险量化的要求,这对于更为精确地认识、管理风险具有积极作用。比如,市场风险采用VaR度量,操作风险高级法下可以采用损失分布法度量,内部评级法高级法下银行需要自己计算PD、LGD。

    第三,引导银行有效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办法》中降低了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有助于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对于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公共部门的政策实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本质是经营风险。《办法》的实施不应成为银行的包袱和负担,而应成为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   

    《办法》的实施存在挑战

    《办法》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的要求,涉及组织结构、风险管理政策和工具、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IT系统和人力资源等多方面。有效实施《办法》需要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也需要大量人、财、物的投入,还会涉及银行内部利益调整。

    《办法》实施的另一个难度,也是市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就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由于《办法》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在资本定义、各类资产权重风险方面有所放松,因而《办法》的实施对于银行所带来的资本压力降低了很多,商业银行资本缺口和融资压力不是很大,这有助于降低金融市场的资金压力。

    从我国实施《办法》的难度看,显然大型银行已在积极实施,难度不大,倒是很多中小银行,本身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实施难度很大。好在《办法》给予银行较长的过渡期,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做好《办法》实施的整体规划,逐步推进实施工作。

    《办法》不是监管终点,效果有待评估

    笔者认为,《办法》虽然结合了国际上最新的监管理念和工具,但这并不是我国监管政策的终点。监管政策一样是要随着银行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像《巴塞尔协议》就已经历经修改,发展到巴塞尔协议Ⅲ了。巴塞尔委员会最近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的咨询文件,认为VaR存在低估市场风险的可能,而应改用更为严谨的期望损失(expected shortfall)。所以,《办法》仅是金融危机后最新的监管实践经验总结,未来监管的方法和范围还会不断演化。

    《办法》的落地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一定影响,不过,这种新的监管政策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首先,《办法》赋予了银行很大的自主选择权,那么这就对监管部门提出了很大考验,如何有效评价银行内部管理将成为难题,也将更为复杂。

    其次,银行未来监管套利的能力不应低估。监管与被监管始终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而且监管始终滞后于银行的业务创新,未来银行通过何种创新方式实现监管套利(诸如表外业务等)还不得而知,这也决定了《办法》的最终政策效果还不能过早断言。

    最后,《办法》对银行有何种激励效用也需要观察。理论上一直认为,监管部门通过资本监管能够约束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但是实证研究的结果并不完全支持这一结论。实证研究表明,银行往往通过补充资本的方式实现监管合规,而不是主动降低风险承担水平。因而,《办法》的激励效应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袁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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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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