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峰:严禁央企境外投资"不务正业"能否化解风险?

2012年05月03日 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5月1日中国之声《央广新闻》)

    近年来,中国企业频频出手海外投资,“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资本雄厚的央企,冲在境外投资浪潮的最前头。但是,这些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国际竞争力依然薄弱。相关央企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更应注意存在的问题。

    个别央企以短期利益为目标,偏离主业经营,对“不务正业”的境外投资情有独钟,盲目追求投资多元化,甚至超过自身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也在所不惜,最终造成风险不断累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亏损。而且,相关央企的战略导向混乱不清,国际化经营能力并没有得以真正提升,这就背离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走出去”战略决策。

    从中铝的“增资力拓”、中航油“大单原油期货合约”,到中国铁建的“沙特轻轨项目”,这一系列巨亏的项目,暴露了海外投资的风险,暴露了国资管理领域规范不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而国资委此次严禁境外投资“不务正业”,既给央企划下了“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的境外投资红线,同时对“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的非主业投资,也由早前的事后管理变成事前审核与监管。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强项目的风险预评,提升投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央企之间出现恶性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央企海外投资监管有赖于国资委、商务部、人行外管、工信部等多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而国资委出台的《办法》并不是跨部门的联合文件,当中可能还存在一些利益协调方面的问题。这一问题,将来极有可能成为央企境外投资的监管“短板”。事实上,想要提高对央企“走出去”进行监督的有效性,还须尽早确定谁是央企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只有在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央企“走出去”“不务正业”的现象才有望得到根治。(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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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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