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容动摇

2012年04月21日 07:15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纪检组长 蒋亮平

  要澄清错误认识,巩固和强化央企的特殊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完善央企内外部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央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正确认识央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性质和作用,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要澄清各种错误认识,巩固和强化央企的特殊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完善央企内外部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央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目前,针对央企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尚有几种质疑或争议:

  一是认为央企生产经营和市场行为主要听命于政府,不具备真正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经济特性。持这种观点者认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并非主要取决于市场配置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政府的指令安排行事,而且各家央企之间同宗同源,共同对中央政府负责,央企与央企之间实质上不存在所谓竞争。这种观点以央企与政府隶属关系简单看待问题,显然有失偏颇。央企能够并且已经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发展和壮大,说明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央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管理体制、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已经实现根本转变,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截至2009年底,央企三级以上企业中,绝大多数已经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公司制股份制企业占86.8%。央企资产总额的49.4%、净资产的55.9%、营业收入的54.9%已进入上市公司。

  二是认为央企依靠政策和资源的倾斜优势垄断经营,不具备真正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特性。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央企多从过去的中央政府部门脱胎转型而来,初始资金资产主要源于政府出资,后续经营上也多依靠政府支持,在公共政策和资源上占据独特优势。有学者甚至提出国进民退“十大危害”,认为央企发展壮大挤压民营企业生存空间,限制市场经济充分发展。这种观点一是无视基本的事实,二是把央企的发展与非公经济的发展对立起来。从经济学上讲,垄断只是一种市场结构状态,当某些行业中的某些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在技术优势、资源占有、规模经济等方面对本行业形成控制力时,就会形成自然垄断。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公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中都会存在,与企业性质并无直接关联。放眼世界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私有企业的垄断反而要比国有企业的垄断多得多。目前我国个别央企表现出的疑似垄断态势,既有其历史原因,也与改革推进尚未到位有关,有的还属于后来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岂可一概而论?至于“央企挤压民企”的观念,更是与事实不符,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非公经济迅猛发展,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大幅下降。央企近几年的“高歌猛进”,也不过是特定条件下市场经济呈现出的一种客观现象而已。一些学者不顾基本事实危言耸听,以反垄断之名对央企轻率否定,在认识上极为有害。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于那些确似以垄断地位损害公众利益的央企,也完全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以及政府和社会监督对其行为加以规制。关于这一点,近期我国通讯领域所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三是认为央企在属性上更倾向于社会民生保障义务主体,不具备真正市场经济主体的营利性特性。这种观点在逻辑上存在缺陷,也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背道而驰。当一家央企通过依法合规经营和正当市场竞争,在国内国际市场中充分表现出自身的竞争力,为国家赢得良好经济效益,并已在市场竞争中使自身得到了发展壮大,发挥出了自己的效率和优势时,我们又岂能片面地以央企应当更多承担公益性责任为由强行要求它退出?主张央企只能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必须强制退出竞争领域,不仅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而且在实质上等同于否认了国有经济的合理存在,进一步也就等同于否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性。

  四是认为央企产权结构存在先天缺陷,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持这一观点者认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实质上是产权的交易,因而企业的存在必须以产权归属完整明晰为前提,但央企产权关系因为“国有”或“公有”而先天不足、模糊不清。这种观点实际上隐含了一个并不成立的假设,即“公有财产必然产权不清”,其理论误区显而易见。事实上,无论资本主义市场或社会主义市场,不仅公有产权都客观存在,而且公有产权关系也完全能够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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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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