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两会”上,税收体制改革成为最热门的焦点话题之一。政府工作报告把“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确定为今年改革的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大致路径;提请审议的财政预算报告又具体提出了包括消费税、环保税在内的六项税改内容。近日,代表、委员对这一话题的热议,通过纸媒、电视、网络频现,相较往年,今年“两会”上“税声”最烈。这里,不妨胪列一二——
“整体而言,税收不能占GDP比重太高,税收增长不能比GDP增长太快”(胡德平);
“我建议立即减税一万亿元人民币来提高效率,这可以通过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来实现”(谢国忠);
“我建议企业的税收,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还是营业税,至少下降1/3;个人所得税封顶不能超过30%,现在45%,太高了,人人都在想办法逃税”(蒋锡培);
“中国的税收使用的透明度水平偏低,一方面导致民众对于收税的不理解,甚至抵制;另一方面,不透明的收税使用状态,不利于相关机构和纳税人对于税收使用情况的监督”(邓飞)。
——聆听这些代表、委员的“税声”,全然说出了国人的“税感”,已在一定程度上感受了中国的“税痛”。
官方往往发出富有自豪感的信息:中国财政收入年年攀新高,2011年,中国的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4.8%。财政部近日发布数据显示:全国税收完成89720.31亿元,同比增长22.6%(其中,个人所得税增长25.2%,企业所得税增长30.5%)。鉴于我国目前针对个人的税收征管还存有巨大漏洞,富人们屡屡逃税、避税,个税缴纳的主体并非真正的富人,而是工薪阶层,占了65%,他们是税负最沉重的一个群体。再说,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70%以上为流转税(即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在内的间接税),换言之,中国税收总量的70%都有可能进入价格。无怪乎,去年年底刚出版的《税的真相》一书编者黄凯平算出这么一笔账:2011年,中国居民平均纳税金额为5600元,而其中除了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500元,其余均为在消费或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流转税。相对国人的收入,相对国人所享有的福利,我国工薪阶层的税负颇重矣!美国《福布斯》杂志2009年推出“税负痛苦指数”的排行榜,中国内地赫然排名第二,这并非无稽之谈。今年“两会”上代表、委员提出通过税改来减轻国人税负,切实提高生活质量和幸福水平,适逢其时。
人们似乎都认同这么一个事实:相较上世纪五六年代和改革开放初期,如今国人普遍有了纳税意识。但同样有一个事实不可否认,即:国人常是从义务的角度来认知纳税意识,尚缺乏从权利的层面来主张纳税的权利。据近期《中国周刊》在《“人人都是纳税人”出炉记》一文中列举:去年年初,某门户网站所做的一个“算算你一生都缴多少税?”的调查,发现有45%的受调查者“连自己缴了什么税都不清楚”,还有51%表示“我缴了税但不知道税干嘛用了”。其实,纳税不是做慈善,不是单方面的无私奉献,更不是向强权纳贡。诚如美国大法官霍尔姆斯所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对价在法律上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对等关系——人们通过让渡利益,缴纳税款,获得权益。这才是完整的纳税意识。在一个现代社会,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最根本的体现便是税收:人民缴纳税金养活政府,而政府一方面以公平为导向的二次分配来缩短社会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则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省查时下我国政府的履职情形,这两方面的税收功能远未完全实现。
税收是公民和国家权力在财产分割关系上的一个契约。这一契约规定,政府代表国家无偿占有公民缴纳的税金,必须是以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其前提的。这是纳税人的权利使然。在这方面美国可资借鉴。1988年,美国专门替纳税立法,称为《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纳税人具有“知情权”、“征收咨询权”、“申请保护权”、“延期纳税权”、“获取服务权”等;1996年,克林顿总统又签署《纳税人权利法案2》,它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新的权利;1998年7月,美国政府又通过了《国内收入局重建和改革法案》,重申“征纳主体的权利平等”、“对纳税人的服务”、“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总之,政府不能乱征税,不能乱花钱,乃是美国上述法律的要旨,而这两点恰恰是丈量一个文明国度和法治政府的标准。面对落差,我们不止是汗颜,还应迎头赶上,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发出的“税声”正传递出了这一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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