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严惩“地沟油”犯罪。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严惩“地沟油”犯罪,是众望所归,正所谓重典才能治乱。需明确的是,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并非随意,而是持之有据,刑法第140条、143条、第144条等条款对此有明确规定。
比如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基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等现状,去年2月25日,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突出特点即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地沟油危害巨大,且危害面宽,往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主犯、累犯最高可判死刑,确乎必要。
当然,遏制地沟油犯罪,既需重典还要重防。重典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遏制地沟油猖獗才是关键,这就需要重视监管、重视预防,除了严打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更应该依法提升监管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还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责任。而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立即排查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立案侦查一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案件。
诚然,如果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地沟油也许就不敢也无法大肆出现,但可怕的是,在不少食品安全事件中,监管者不仅没有严格履职,甚至与不法制售者沆瀣一气。地沟油猖獗,便是必然。
此外,还应该建立合理处置厨余的完善机制。有专家表示,在餐厨垃圾的处理上,我国长期处在“无政府”状态,这就给某些不法商贩提供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空间。其实,国外也有“地沟油”这一概念。不同的是,不少国家都有相应的严格管理措施。据报道,德国的做法是,每一桶泔水都备有“身份证”,从产出、回收到利用都严格记录在案;美国在对家庭厨房废物处理后,废油会由统一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在日本,地沟油有专业公司回收,并以较高价格卖给政府用以提炼燃料,合法利用。从源头抓起,层层监管,无缝对接,不让厨余沦为不法分子害人的工具,方是治本之举。
(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