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11月20日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
由于童贻鸿是所谓的“钉子户”,案件背后存在着拆迁背景,想必各种利益关系更是盘根错节,案件想不复杂化解读都难。因此,当童贻鸿刚刚听闻警方介入调查时,第一反应是:“如果真有人受这么重的伤,我应该看见,而且警方当天就该来找我。我觉得有鬼,所以就跑到北京来‘自首’”。
赴京自首,权利的非常规救济。既不逃避法律责任,又希望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受到侵犯,希望案件能秉公处理,童贻鸿于是选择了北京警方这个“外部力量”。我所谓的“外部力量”,在此新闻中,即指与既定的利益共同体暂无关系的权力。实际上,这仍然是权力监督权力的体现,只是因为管辖范围不同,互无利益关系,可归为权力异地监督的类型。当然,这仍然只是童贻鸿的一厢情愿,赴京自首的作用能否实现,我们也只能静观该案的后续发展。
不管怎么说,赴京自首所寻求的“外部力量”,即便起了作用,也只是权利救济的非常规手段。这种非常规手段,依托于公民个体那些“灵机一动”的智慧,这种智慧,朴素而又富于韧劲,体现了草根式的生存哲学。当最常规的权利救济渠道一再失灵,当人们对权力的信心下降,这些智慧就会不断闪现。
客观地说,武汉警方的调查是否被拆迁利益关系裹挟,这个我也不便判断。但是,权利境遇的不断下降,必然导致人们对权力尤其是基层权力进行有罪推定,这的确是个尴尬的现实,必须得承认。当常规救济渠道一再失灵,公民个体自然会选择自己所理解的“正当程序”。需知,权力逾越界限的“智慧”虽然多种多样,但权利自保的“智慧”也是与日增长。如果司法公正、权力守法等基础制度不予完善,这些病态的“智慧”只会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