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京自首”呼唤救济渠道

2010年11月22日 08:20   来源:西安晚报   殷国安(职员)

  这是一起由于拆迁引起的案件。童贻鸿不惜花1090元,从武汉乘飞机到北京“自首”,原因在于对当地警方的不信任,因此企图通过异地“自首”寻找公平。这种异地“自首”能够找到公平吗?情况可能有两种:一是,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派出所办理,由于该派出所处在一个第三方立场,应该可以获得信任,获得公平。二是,尽管朝阳警方接待了童贻鸿的自首,但案件最终还是要移送武汉关山派出所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4款规定: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童贻鸿赴京自首,案件最后可能还是回到武汉洪山区分局关山派出所处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拆迁案件中,当老百姓不信任当地警方的执法时,如何为公民的司法诉求开辟一条救济渠道?记得在民告官的官司中,浙江台州曾经首创了一个“异地审理”的经验。那么,在拆迁纠纷中,能不能也来一个异地办理?比如,权力上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异地办理,由拆迁户选择非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如此,或可部分解决拆迁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也免得拆迁户“赴京”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