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北京市朝阳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钉子户”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新京报》11月21日)
这种异地“自首”能够找到公平吗?我分析,情况可能有两种:一是,整个案件就由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派出所办理,由于该派出所处在一个完全的第三方立场,应该可以获得信任。二是,尽管朝阳警方接待了童贻鸿的自首,但案件最终还是要移送武汉关山派出所办理。
拆迁户不信任当地警方办案是普遍的。一些地方的警方,在拆迁中已经成为政府或开发商的家T,拆迁中发生的案件由他们办理,他们必然帮官员和开发商说话,拆迁户不可能得到公正。问题是,在拆迁案件中,当老百姓不信任当地警方的公正执法,并且当地警方确实不应该被信任的情况下,我们如何为公民司法公正的诉求开辟一条救济渠道?
记得在民告官的官司中,浙江台州曾经首创了一个“异地审理”的经验,来规避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那么,在拆迁纠纷中,我们能不能也来一个异地办理?比如,权力上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异地办理,由拆迁户选择非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如此,或许可以部分解决拆迁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也免得拆迁户“赴京自首”。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