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有利解决四大弊端

2011年01月19日 10:45   来源:新华网   李 宁

  我国公共服务难以均等化的深层次原因是,税收制度是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这也是造成经济发展方式粗放、难以实现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原因。这种税收体系是鼓励各地上项目、办企业,特别是搞产值大、税收多的重化工业项目。(1月18日《人民日报》)

  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云春发表在人民日报上的一篇文章谈到的一个观点,提出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在公共服务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中,主体税种是三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根据2010年11月份数据显示,增值税(国内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27.9%,三大流转税占整个税收税收的65.88%(包括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

  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在经济发展方面存在诸多弊端:

  一是流转税税率设计为比例税率,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产业(产品结构)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增值税在调节贫富差距、进行二次税收分配方面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税收调节方式导致政府热衷于投资第一二产业,冷淡第三产业,因为投资第一二产业,容易得到高税收,由此加剧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

  二是流转税计税依据以价格为基础,而且税负呈现转嫁性,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通过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物价,提升了物价指数,形成了通货膨胀压力。举个简单例子,一件117元价格的商品,其中100元为商品成本,17元为增值税(目前基本税率是17%),但是消费者按照117元的总价格购买。如果增值税税率为3%或者10%,那么这个商品的总价格就会成为103元或者110元。

  三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划分不清楚,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主要是涉及劳务和建筑、服务这些行业。比如对建筑业,按照3%的比例税率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业所用的原材料已经按照17%的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是营业税没有抵扣税款的制度,这样在建筑业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

  四是三大流转税以国务院条例形式开征,税法权威性和发挥功效大打折扣。因为从税收法律实践来看,税收作为一柄“双刃剑”,其功能的充分发挥总是与税收立法的完善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以国务院条例开征的税种,实施细则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执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也由这两个部门进行解释,这样一方面不利于税法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做出的解释也是按照有利政府原则进行。比如上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一份名为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等通知》的文件,对房产税进行了区部修改或则解释,将地价纳入房产税征收范围就是例子。

  因此,不管是完善税制结构,还是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进行二次分配的重大使命,进行增值税改革刻不容缓。同时,进行增值税改革,由于增值税占比大的实际,可以做到通过降低物价真正还利于民。

  在“十一五”最后一年,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立法的改革提上了人大立法议事日程。但是,由于税制改革的复杂性,特别是增值税立法改革涉及地方主体税种的重新划定,增值税一旦立法,将要按照兼并营业税或者缩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思路进行,这样对地方主体税种造成影响,地方阻力较大。因此一度搁浅。

  现在,“十二五”规划对税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规划要求,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由此,作为清欠十一五时期税制改革旧账,增值税改革不能再拖延了。

  另外,目前房产税试点开征民意反弹较大,如果进行增值税改革,通过降低税率让利于民,那么就会为房产税改革带来民意的加分,促进房产税尽早落地,完善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开征,又会解决增值税改革遗留的地方主体税种空白的情况,从而促进增值税改革继续深化。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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