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认定不能由权力随意处分

2010年08月30日 06:55   来源:武汉晚报   朱四倍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这次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9日《新闻调查》)

    以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拆迁,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场景,许多地方发生的违法征地、占地事件等,无不是以“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的。而江苏常熟强令800多名住户拆迁所引发的诟病,恰恰在于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性上。正如当地居民的一连串质疑:自己的房产为什么毫无商量,说收回就收回?城市土地规划可以随意修改吗?这样的商业开发能算公共利益吗?

    对此官方回应道:“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一个是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第二我们有前期支撑材料,有发改委项目批复跟规划局的许可,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靠材料来支撑的。”

    但常识告诉我们,如果公共利益完全没有客观标准,任凭单方面解释和界定,将非常可怕。因为认定者往往会把自己的价值判断说成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而导致公权力不适当的膨胀和滥用,严重损害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事实上,在认定公共利益的很多时候,还有一个隐含前提———公共利益优先。可公共利益既然是单方面制定的,那么“公共利益优先”的逻辑才是对公共利益本质的漠视。当个人合法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二者之间是否应该存在着一种优先一种落后?我想,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更应得到政府的尊重。

    要求的公共利益,首先要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共识。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权力须先通过征求和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由每个利益个体自己来判断和认定相应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800多名住户而言,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是被搁置的,所谓公共利益也成了权力者手中的“面团”,此“公共”终于不是彼“公共”了。

    从价值本位论上来说,公共利益的运行不该偏离其存在的终极目的———服务于个人利益,否则就只留一副空皮囊。那么,在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和审查机制缺位的前提下,江苏常熟突令800多名住户拆迁只不过显现了公权霸道和私权孱弱,而隐藏其后的社会病灶就是以“公共利益”的旗号来损害私人利益。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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