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看门人”还需有一把问责利剑

2010年06月25日 07:56   来源:燕赵晚报   沈峰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3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刘家义指出,2009年中央部门瞒报各项收入资产近6亿。同时,在对重点民生资金和民生工程进行审计时还发现,套取、滞留、转移挪用或挤占财政资金等问题7.14亿元;抽查56个中央部门发现5170张虚假发票列支逾1.4亿元,等等。(昨日本报A13版)

    审计署发布审计公告的内容越来越详尽,是近年来的一个“亮点”,体现出了责任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承诺。但是,已经刮了多年的“审计风暴”却让我们看到这样一个尴尬现实:屡审屡犯。特别是事后审计的打板子,并不能有效避免中央部门对国家“钱袋子”的蚕食。

    审计长报告的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显示问题令人目眩——瞒报收入资产近6亿;19部门违规采购涉及金额逾14亿;两部门违规下达资金11亿多元;7亿元民生资金被挤占挪用等。“审计风暴”似乎对于某些行政机关只是一阵不伤汗毛的微风而已——你审你的,我该套取、滞留、转移挪用等依旧继续。

    何以会出现这样令审计署尴尬和令公众愤慨的局面?笔者想起,前任审计长李金华曾对外公布,2005年审计发现的106起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中,平均每一起案件只有0.9人受到法律惩处。案件性质与问责惩处力度的不均衡,至少说明官员问责制和法律追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审计署发现行政机关虚假发票列支行为,是涉嫌严重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是以单位名义使用虚假发票,将涉及单位侵占罪;如果是个人行为,则无疑有贪污之嫌。如果涉嫌犯罪的机关和官员不能问责问罪,势必打击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从案件性质与问责力度的严重失衡,我们也看到现行审计的体制弊端,即审计机关只拥有审计权,没有处罚权,也没有监督司法机关处理审计责任人是否适当的权力。那么,审计署自然也就没有能力掀起“问责风暴”。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问责制引入审计之中。至少应赋予审计署对审计对象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的权力,以及检察院可以在审计机关设立派出机构,与审计机关配合查处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现象,保障案件性质与问责惩处力度不失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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