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收入分配结构问题进行了密集调研。调研结论之一是建议减轻竞争性行业企业税负,腾出空间给员工增加工资。这项建议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的提议类似。人保部所提议的“化税为薪”的方式正好能够在国民收入分配上做一些转移支付。(6月2日《第一财经日报》)
减轻部分行业企业的税负,以“化税为薪”或“减税增薪”的名义,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一是减轻了行业企业的“负担”,行业与企业乐于接受;二是实现职工的工资增长,职工很欢迎。其实,不以任何名义,有的行业与企业都到了该“减税”的时候。不久前,有媒体对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税负情况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就企业性质而言,民企的税负明显高于国企;就行业来看,化工税负最高,交运设备税负最低;就区域来说,广东省税负最高,青海省最低。
我国是一个高税负的国家。《福布斯》发布“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显示,中国税务负担排名全球第二高。在2007年发表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中,中国内地的税负仅次于法国和比利时,名列世界第三。去年底,《福布斯》推出了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内地紧随法国之后,位居全球第二。几年前,我国的税收增幅就大大高于GDP增长,现在依然如此。高税负不利经济增长,这已形成社会共识。
“化税为薪”,表面上看可以一举两得,但操作起来可能很复杂。一是,被纳入“化税为薪”的行业企业,有两个参数必须考虑:税负与职工平均工资额。低薪的行业企业未必税负高,会不会再减税?高税负的行业企业未必低工资,会不会“化税为薪”?二是,化税未必一定用于涨工资,尤其在企业。在“劳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强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化税”一定“为薪”,不排除有的企业“又吃粽子又蘸糖”。
“化税为薪”,看上去很美,当心“化为乌有”。税收政策除了具备调节和杠杆功能外,亟待赋予“藏富于企”、“藏富于民”的功能,亟待强化“胡萝卜功能”。很多人建议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少收点,让企业与老百姓多分点,尽快地刺激经济发展。如果仅仅以“增薪”为目的的“减税”,减税只是权宜之计。只有站在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新审视现行的税收政策,才能高起点进行税制改革。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