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表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5月12日《新京报》)
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偏低,不仅不能客观反映劳动应有的价值,而且抑制了国内消费需求,使得国民经济只能过度依赖投资刺激和出口拉动。很多地方之所以将招商引资视为发展经济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原因即在于此。在此情形下,一旦外需不足,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就会凸显出来。
眼下,提高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已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造成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连续22年下降的原因,不仅有“资本强势”下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难以落实的因素,也有我国劳动力过剩、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甚至权力与民争利等因素。因此,提高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应当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要尽可能多地创造就业岗位。就业是民生之本,人口众多、劳动力相对过剩是我国发展经济无法绕过的问题。应当说,在“工资共决”机制健全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短期内并不会导致大量劳动者失业。但长远来看,一些产能过剩、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可能因为劳动力成本增加而丧失竞争优势,导致失业者增多,一些盈利企业也可能因劳动力成本增加而“减人增效”。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要引导、鼓励劳动者参加培训,增强再就业的能力。
其次,要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国家,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经济以第二产业(工业)为主,而发达国家的经济多以第三产业(服务业)为主,并且服务业的劳动者报酬普遍要高于工业。就此而言,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不仅是我国现代化的需要,也是使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需要。
其三,要处理好国富与民富的关系。提高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不仅需要资本让利于民,也需要公权力让利于民、不与民争利。以我国的服务业为例,之所以发展相对滞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服务业方面制定了过多、过高的准入限制,行政垄断地位不断强化。在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前三而大部分民众仍未富起来之时,正是考虑“还富于民”、藏富于民的时候了。
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民众的富裕,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但上述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即便通过行政命令暂时实现了居民劳动报酬占GDP比重的提高,也会很快出现反弹,我们不希望这样的情形出现。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