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经适房寻租之手更需鲜明罚则

2010年04月28日 06:36   来源:西安晚报   李妍
    26日,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经适房管理。据悉,已享受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买卖、出租经适房须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适房,按照规定收回,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购资格。(4月27日《西安晚报》)

    从享受经适房者禁购二套房的退出机制设立,到禁止违规出售、出租经适房的上市流通监管措施,住建部此次发布的加强监管通知,在经适房准入、使用过程监管及上市交易三方面,对经适房监管整体流程进行了梳理,其打击经适房寻租的意旨明显。

    以严厉监管让经适房回归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的本意,公众自然对此种措施抱有期待。可以往的种种经验又告诉我们,经适房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寻租空间,其监管难点不在于政策的无力,而更多在于监管执行上的虚置,以及对违规惩处的无力。违规风险和成本极低,骗购经适房者自会见缝插针、铤而走险。是故,能否斩断经适房寻租之手,除需要有从准入、退出到上市流通的全面监管政策,还更应建立鲜明的罚则,让寻租者能切实感受到处罚之痛。抱持这样的思路翻看住建部这项监管规范,就会发现诸如“违规将取消五年内再次申购经适房资格”、“骗购经适房责令退还”等所谓惩处条款,依旧不过是老调重弹。

    无论是骗购经适房还是违规出售、出租经适房的行为,都属于对社会福利的非法侵占,倘若仅是以责令退还、取消再次申购资格的方式作为处罚,则难免令惩处沦入警戒无力的窠臼。违规倒卖甚至等到五年上市流通期到后再转手,动辄获利数十万元的利益,相较于此种软性惩处,无疑具有更大的利益诱惑。倘若不能在对骗购、违规者的惩处上见真章,甚至推及到对监管者进行严厉约束,恐怕最终经适房政策的公信力依然会被拷问。

    在这点上,香港、法国就曾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公屋等保障房实施有效的监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寻租行为的发生。但除了以严惩挤压寻租空间,完备的准入、退出机制也依然是确保经适房公正施行的必要措施。此次通知提出“享受经适房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就可视为对中低收入群体经济能力提升后的保障房退出要求。但这仅能视为退出机制的一个微小部分,政策还需对具体的退出政策进一步细化。而在准入制度上,我们更需要的则是监管的坐实。只有当准入、退出、上市流通监管乃至具体鲜明的惩处多管齐下时,经适房恐才不会被寻租之手肆意侵扰。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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