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警车私用不能只是公安部门

2010年03月19日 07:08   来源:羊城晚报   嘉 聆

  据羊城媒体报道,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广东省公安厅决定从今年2月至11月底在全省公安机关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其中规定严禁警车私用,违者停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警车不仅是公车,很大程度上还是公权力的象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警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车管理规定》也规定,公检法等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然而,日常生活中,公车私用,警车为私事警笛长鸣、超速行驶,却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老百姓已习以为常。广东省公安厅此次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维护公权力的权威和政府部门形象,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此次行动若要取得良好效果,有些细节问题无法忽视。

  首先,治理警车私用,只有公安部门动起来是不够的。除了公安系统配有警车,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等单位同样配有警车。公安部门有权规范本部门的警车使用,但如何去规范其他部门的警车使用,又如何判定其违规时是否在执行公务?这无论从权限还是技术上,都无法操作。若不能同时规范其他部门的警车使用,不但容易让公众产生误会,甚至有可能使治理行动不了了之。可见,这并非公安系统单兵作战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上级单位进行跨部门的协调,各相关部门同时治理。

  其次,只用行政手段治理警车私用,也是不够的。公车私用,实质是私人对公共利益的侵占,还是一种违法的经济行为。规范经济行为就不能仅仅是靠行政处罚,而要用经济手段。如果说,行政手段体现的是对滥用职权的惩处,制订出详细的经济罚则,体现的就是对侵占公共利益的惩罚。双管齐下,将不但有效遏制眼前警车私用的歪风,更重要的是,稳固下来的制度化操作才有可能巩固治理成果,让专项行动不会陷入“来如风去无踪”的怪圈。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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