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十条",关键在"第二条"

2010年04月18日 10:25   来源:东方网   张传发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发布的消息,国务院17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4月18日《人民日报》)

  眼下,中国经济再次步入“快车道”,国务院推出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最为严厉的房产新政“国十条”,可谓“适逢其时”。疯狂的楼市如果再不遏制下来,不仅众多的老百姓“住房难”,就甭谈转变经济的生产方式,也甭谈拉动内需,更甭谈社会和谐,这是一场“只能打赢而输不起的战争”;接下来,政府还有“税收杠杆”有待撬动。不过,“国十条”最终能不能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关键要看其中的“第二条”如何落实。

  说起“第二条”的“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有两个概念必须事先弄明白,一是有没有“考核”,一是如何“问责”。

  “二套房首付五成”、“第三套房贷款可暂停发放”、“非本地居民贷款买房受限”、“地方政府可限定购房套数”,如此等等,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各有各的具体情况,落实“国十条”的总目标是什么?不论你这个城市平均家庭收入是“高”还是“低”,国际上通行的3-5倍的房价与家庭收入的比率,应该是这次房产新政的“总目标”。一个地方,房价与家庭收入的比率超过了或大大超过了这个“3-5倍”,就应该在“遏制”之列。接下来,房产新政的考核决不能离开“数据”,最不可缺少的是“两个考核排行榜”,一是各省(市区)商品房的“房价与家庭收入的比率排行榜”,一是“保障房建设进度排行榜”。有了这“两个考核排行榜”,问责才有依据,监督才算科学。

  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里,在“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一章里并没有具体涉及对老百姓“住房难”的问责内容,这次“国十条”明确规定,“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这就为相关部门实行问责制提供了政策保证。接下来,“如何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只是问责的一方面;与此同时,“公开见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是一种问责,“记过或记大过”是一种问责,“免职或撤职”也是一种问责。现在就看相关部门有没有勇气“动真格”。

  实行问责制,是会得罪人的。如果“怕得罪地方官员而不怕得罪老百姓”,国务院首先要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实行问责才是。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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