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市市长张剑飞在长沙驻京办接受采访时表示,高房价虽能增加政府收益,但会让百姓增加巨大的负担。因此,他认为在房价问题上政府不要与民争利。
如果认同与民争利,也就必然存在“民与争利”。
笔者理解张剑飞代表的意思,但不赞成所谓房价问题上有政府“与民争利”的说法。这种说法最近很流行,但却并不准确:房价问题上,百姓有“利”可争吗?开发商是在搞“爱心大派送”,把“利”摆在看得见的地方,由百姓与政府自由“争利”吗?
这么问,并不是咬文嚼字,而是正本清源。在房价问题上,我们有“官商互利”,却鲜有百姓可争的“利”。现在的高房价广受百姓诟病,如果政府通过调控手段,把房价降下来,这就算是政府“不与民争利”了?这不是,这是政府的责任,是应该做的。严格控制卖地财政,让高房价理性回归到合理价位,百姓并不是从中“得利”。如果这也算“得利”,那么可以去问一些商家,他们把商品数倍标价,然后某个日子“降价”销售,这到底是欺骗消费者的“标价游戏”还是真正让利?这点他们自会心知肚明。
一些百姓在拆迁问题上,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是某些部门在“与民争利”吗?这不是,这么说凸显不了事情的严重性,实在是太轻飘飘了。这种情形下,“与民争利”应该代之为“践踏权益”或“践踏民权”。正如贪污受贿不能仅仅说成是和大吃大喝一样的“不正之风”一般,在房价问题上,谈什么“与民争利”是存在两方面的问题的。一是容易把严重问题简单化,把问题严重性削弱化,甚至遮蔽其中的官商腐败问题,二是容易把百姓最基本的权益保障这种刚性的东西当作百姓值得感恩的馈赠。这如同有些庸医把好人治成瘫痪,却要说你没死,已经“获益”了。
“与民争利”是一种悲情的说法,它描绘出了这样一幅图景:百姓本来该享有、该得到、该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如今却被肆无忌惮地侵犯,自己所拥有而且得到物权法保护的东西还要去“争”,这不可悲吗?
百姓的东西,权力却要去强拿,并标上宽泛的“利”字,仿佛无主的东西一般,这不奇怪吗?在房价问题上,奢谈“与民争利”是不恰当的,现实告诉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更多的只是“权家商家通赢”、“官商互利”、“践踏权益”,而没有百姓可争之“利”。百姓所能看见的些许“利”,只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而这些许“利”,也常常是“鸠占鹊巢”,被公务员、富人等占用。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