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指引》的核心出发点就是要引导商业银行在规范的前提下创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另一个角度看,今年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
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互换、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银监会一直致力于引导我国金融机构规范、审慎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2005年就制定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据悉,银监会先后于2007年11月、2008年6月、11月和12月以及2009年8月发布了五轮《指引》征求意见稿,收到反馈意见共计194条。《指引》起草组对业界反馈的建议进行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吸收了绝大多数合理建议,并根据巴塞尔新协议最新修订内容,不断对《指引》进行修改完善。
经过数次修改后的指引有两大看点:
其一是纳入了新资本协议修订稿所有相关修订内容:提高了资产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要求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如果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就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按照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
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了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合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
其二是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提,确保商业银行不论以何种方式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应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审慎计提监管资本。
通过证券化的结构安排,分析评估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资本要求,既防止银行简单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降低资本要求,盲目开展证券化业务;也防止不适当的资本要求给其带来不必要的成本,不利于促进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有利于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促进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健康发展。
新的监管指引实施一方面给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为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开了“绿灯”。由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商业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今年重点开发的产品,也是它们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契机。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