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分类分层原则 增强廉政教育实效

2010年12月23日 06:45   来源:人民日报   江苏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
    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当前,社会意识出现多样化态势,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日益凸显。在新形势下搞好廉政教育,应坚持分类分层原则,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区分教育侧重点,采取易为教育对象所接受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教育实效。

    在教育对象上分类分层。廉政教育的对象依权力和责任不同,可分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干部、普通党员、公职人员、社会公众等层次,廉政教育应据此有针对性地开展。目前,廉政教育的主要对象是“三重”(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对“三重”人员的廉政教育,应侧重于树立正确权力观、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对相同类型、相同层次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可以将同一职级或同一类别的干部集中起来,分期分批办班,运用相同职级、相同类别的正反两方面典型,分析相同岗位党员干部在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相似工作环境中容易犯错误的原因。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应注意因地、因时、因岗、因人制宜,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层面提出不同要求,选择适当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在教育内容上分类分层。廉政教育内容很多,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公仆意识和权力观教育以及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等,在实施过程中既要考虑普遍适用性,又要注意区分不同对象,体现针对性。对党员领导干部应突出系统的反腐倡廉理论教育,重点围绕如何用自身的良好形象影响和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如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开展教育,使其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牢固防线。对一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侧重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帮助其树立勤政廉政意识,慎重对待自己的岗位,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对社会公众则应主要培养其反腐倡廉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积极参与廉政建设,其重点是把培育廉洁价值理念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把廉洁要求寓于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和行业规范之中,并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在教育方式上分类分层。廉政教育以思想灌输、道德规劝、舆论引导等为主要手段,政治性和思想性都很强,需要采取合适的教育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应注意加强理论教育、自我教育和正反面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亲自上党课、廉政谈话等的作用;对一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应注意开展理论教育、主题教育、示范教育和自我教育,加强“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开展专题辅导、民主评议党员、廉政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廉政知识测试,通过廉政短信平台、廉政网站、廉政网上课堂等阵地开展经常性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环境;对社会公众进行廉政教育,应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宣传教育作用,采取直观生动、为人们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提高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并坚持常抓不懈,以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同时,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不断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使廉政教育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在考评办法上分类分层。在考评办法上,探索建立廉政教育量化、标准化、责任化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惩戒机制。确立廉政教育成本核算理念,探索建立“活动按计划、经费进预算、考核有积分、奖惩看实效”的廉政教育绩效考核机制;对教育对象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科学设置廉政教育的考核内容,协调不同的考核主体,科学设计和量化考核的评价标准。具体地说,就是根据考核对象的差异,在考核过程中确立和运用不同的考核办法,主要途径包括上级领导评价、基层群众评价、考核部门评价等;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价和估量,确定等次。同时,在处理群众测评和党委部门考核的关系上,实现自上而下的评价和自下而上的评价相结合;在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上,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可检查、能落实的指标,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执笔:王世谊)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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