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调对接机制、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涉罪外来人员取保候审新模式等一系列检察创新举措都呈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由基层检察工作者在没有成熟的理论,没有既定的框架,没有统一模式的情形下,自下而上进行的检察工作创新,这些创新举措都很好地顺应了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实际需求。
一、基层检察工作创新的现实意义
创新源于现状与发展的不相适应。法律的特性是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并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生动活泼的社会生活。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跨入到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方面都有了深刻的变化,各种新情况、新矛盾大量涌现。成文法的属性也已不能满足当前人们对司法的需求和对社会公正的渴望,立法和司法都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法律学者、司法实践者等都在不同的层面努力着,不断探索解决各类新矛盾新问题的对策与方案,有些探索与改革已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我国检察机关职能是实施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目前检察职能在制度和机制上不够完善,需要创新,适当合理地延伸检察职能,对于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过去,我们过于依赖成文法的作用,从一种理论构建一个制度,再从这个制度来形成一定的成文规则,法律实务者则根据这个规则进行各类法律实践。现在,这样的一条路径已逐渐被突破。从执法困惑、改革试点、全面推广到形成理论,推动司法改革,形成法律法规,这样一条路径更加体现了法律流动和鲜活的本性,诠释了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并非是逻辑,也能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避免法律理论走向不符合中国实情的误区。
笔者认为,作为一线的法律实践者,基层具有改革创新的有利条件。基层检察官每天都面临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不免因时因地采取办法解决一些执法难题,这对推动国家的司法改革和检察制度的创新有着先天的优势条件。
因此,从一个实践的层面,一个微观的视角和一个基层检察院的理性尝试中,来探求检察工作如何通过发挥执法能动性、创新执法新举措来提升执法能力、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基层检察创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创新工作带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在推广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基层院的每一项创新工作都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经反复研究后才实施,符合当地的执法现状和社会实情,脱离现状的创新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江阴的关爱帮教基地的健康有序发展就是建立在江阴经济发达、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也即具备了相应的物质条件。
2.创新工作容易半途而废。任何一项创新的最初设想都是想要改变现状,达到预期效果。但检察工作中的创新与技术创新所不同的是,其所要达到的社会效果或者说要实现的价值并非会在短期内显现,而且创新的动力并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还会给一线执法者增加很多额外的工作,因此,在检察创新中,“流星一闪”的现象是存在的。
3.创新工作有时会偏离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通过执法办案来实现的,离开执法办案谈法律监督就像离开空气谈震动一样。检察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执法办案这个主题,也是更好地统一起执法办案的三个效果。但有些工作新方式或执法新举措,未能考虑这项创新工作是不是检察机关应该做的?有没有偏离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这样的所谓创新是不可取的。
三、基层检察工作创新的实践途径
1.检察创新必须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基层检察院的改革和创新必须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不能突破法律,否则必将对国家法治建设与法治权威造成严重的破坏。在确定某项创新举措前,首先要选择那些具有完善迫切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普遍亟须解决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是与中国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相契合,或者说有些已纳入或即将纳入到司法改革的计划中。同时,这项创新工作还须有可操作性,有具体实施的主、客观条件。比如江阴市检察院正是以改变取保候审的传统方式为突破口,以平等保护为理念,以涉罪外来未成年人为对象,立足于江阴本地实际(即江阴民营企业发达,而且企业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发挥执法能动性为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创设取保候审的条件。自2008年起,由江阴检察院积极倡导并组织具体实施,在江阴政法委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下,先后在本市5家民营企业中建立关爱教育基地,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通过一套健全的工作体系将其纳入到关爱教育基地,此基地便成了一个临时的取保候审场所,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在这个场所能学到一定的生活和工作技能,并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检察创新一定要有深入实践的过程,并且能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在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一项创新举措是否能真正带来预期的效果,必须要进行一段时期的深入实践,在实践中发现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逐步完善改进既定方案。基层创新的优势在于试点范围小、工作方式灵活,碰到问题可以及时调整解决,从而在实践中使基层创新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3.检察创新要加强与理论界的研讨与互动。基层执法者所进行一些执法方式或工作机制方面的创新是否符合司法规律性、符合改革的方向,还需要专家学者来把脉,更需要理论的升华。目前,法学界出现了立足于中国实情的实证研究趋向,这种法律实证研究为理论与实务部门的沟通搭建起了桥梁,在避免一项创新做法盲目性的同时,更有利于深化此项制度,并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或者说是能有力推动相应的司法改革。2008年底,在江阴举办的“平等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研讨会上,与会领导与专家学者对这项工作进一步开展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本着规范、拓展的原则,江阴市检察院于2009年初又成功建立涉罪外来人员帮教基地。2007年,江阴市检察院尝试开展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2008年无锡市检察系统全面推开此项工作,2009年10月1日,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正式实施。
4.检察创新要在一定范围内积极推广,形成制度。一项成功的创新工作只有得到充分的推广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价值。成果的推广方式包括通过媒体宣传、举办研讨会、发表研究成果、形成经验材料上报等等。其中最重要也是效果最好的就是形成经验材料后得到上级的认可或批准,随后在不同层面形成制度后进行推广。
(作者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