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先界定“公共利益”再言“期满收回”

2011年01月19日 06:47   来源:武汉晚报   高亚洲

  上海规土局公告规定“土地期满后无偿收回”被指侵犯物权法。17日,相关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称该规定仅针对土地出让期满,因公共利益需要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地块。(1月18日,东方网)

  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于此看来,上海方面真是回应得及时有力,但争议是否就此可以搁置?

  公共利益对国人来讲,并不是一个陌生词,最近几年各地大规模拆迁,无不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的,即便是以此为名,也时见“暴力拆迁”及各类拆迁悲剧,公共利益也因此备受争议。舆论普遍认为,“公共利益”已成为地方政府追求发展政绩,不惜一切代价拆迁的借口。

  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简而言之应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在实现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正因为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共利益的边界难以界定,我们看到的是政府部门往往自我界定公共利益的边限,比如明明是商业开发的拆迁,却也可以顶着“发展经济”的公共利益的帽子进行。

  因此,首先界定公共利益,再谈别的政策。此界定应当交由立法机关,交由民意,它必须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公平性。

(责任编辑:张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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