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意见二稿”中,百姓利益还在从属地位

2010年12月17日 08:24   来源:红网   知风

  12月15日,国务院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新拆迁条例”意见。对照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不难发现,“新拆迁条例”的“超期怀胎”,健硕了政府这个“首脑”的机能,而百姓这个“躯干”反而瘦弱了,在“拆迁意见二稿”中,老百姓的利益还在从属地位。以此可以解开为何“新拆迁条例”如此“难产”,实则拆迁除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过多地注入了各方利益的博弈,甚至是打着“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幌子,为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谋利。在这样一种既成事实下,“新拆迁条例”是在做利益平衡的艰难抉择,而既得利益方面的强势,和拆迁带来的发展地方经济的联动,以及形成的经济发展格局,无不让“新拆迁条例”举步维艰。

  “新拆迁条例”是强制拆迁引发了社会矛盾在催生,这就让“新拆迁条例”面临削减拆迁方的强势,扶持被拆迁方弱势的政策修正。但从“拆迁意见一稿”相对于现行拆迁条例的修改中,再把“二稿”和“一稿”相比,在其中的存废上,不难看出立法上的犹豫和偏颇。虽然在“一稿”中也尚存不足,但“二稿”在条款的增减后,变得更含糊。

  对“新拆迁条例”的讨论基本上包括了四个方面:一,强制拆迁的司法归属;二,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三,征收补偿金如何评估;四,被征收人房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作为“新拆迁条例”,规则越细越好,但我认为,拆迁的所有矛盾都是在补偿金问题上,如果征收补偿金公平合理,被拆迁户是不会细究公共利益还是商业行为的,强拆事件也就不存在了。只有当拆迁中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无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失衡的结果必然导致极端。所以,只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到位”,其他问题就会得到消解,而这个“到位”,按目前的大多数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方是要多掏钱的。

  为消除歧义,“二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法制办表示,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12月16日《新京报》)。

  如果按这段表述,拆迁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了。既然“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都不会吃亏,那么商业拆迁就应该更加优待,似乎没有很大的必要去界定是否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但解读具体细则,要满足法制办的说法,还是有很大实施难度的。一方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但细则里又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那么,结构差的老房子,能不能补偿建筑面积相等的新房子?如果要让被征收人补差或以缩小面积来抵差,前者被征收人就增加了经济负担,甚至无法承受;后者就从根本上降低了生活水平。由于这样的额外负担是征收方引起的,冲突的空间就客观存在了。再则,如何衡量“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二稿”提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是,虽然“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但被征收人选定机构的具体办法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即评估机构由征收人选定,地方政府本来就是一级土地市场的最大获益者,如此形式上的循环,让人疑窦丛生。我认为,有关方面还没有意识到拆迁纠纷的根源,在拆迁纠纷中,就是被征收人对自己的财产被不公正“评估”而发生的矛盾。在拆迁问题上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强弱对峙的现实下,“二稿”不能再让权力影影绰绰,应该着重打散利益结构。否则,不管是强拆权收归法院,还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在既成的拆迁阴影下,这些都是权力的本身或权力的化身,民众潜在的抵触情绪会给今后的拆迁留下先入为主的对抗。

  个人以为,“新拆迁条例”重点要解决的是,用对被征用人的公正合理补偿,消除利益冲突的引发点,而不是在寻求产生矛盾后的解决途径。其实,“二稿”中对征收方的约束,大多可以在《宪法》、《物权法》甚至《刑法》中找到依据,而带给被征用人的“好处”,仅仅是多了一些与权力打交道的途径,事实上拆迁引起的社会问题,正是滥用权力造成的。如果在拆迁中,老百姓利益还在从属地位,就证明政府部门还没有从根本上放弃拆迁中的利益追求。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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