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应引入市场规则

2010年05月26日 08:14   来源:长江日报   刘敏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与此同时,通知还要求尚未公布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6月底前公布实施。

  这一通知可看作是临时性的应急之举。此前,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引起社会关注,新拆迁条例在征求意见期结束后迟迟没有进展,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地方阻力太大。不仅如此,许多地方赶在新条例出台前,出现了拆迁浪潮,增加了新的矛盾和冲突。目前的紧急通知恐怕正是针对这一局面,并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约束地方行为,避免激化拆迁矛盾。有媒体注意到,近年来多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等极端事件,当地官员鲜有被问责。

  征地拆迁是城市化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矛盾和纠纷高发领域,许多国家也都经历过这个阶段。然而,在一些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公民权利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征地拆迁不可能恣意妄为,一些项目因达不成补偿共识,或绕道、或暂停,都是常有之事。而且,在这些国家,征地拆迁之动议往往需要艰苦漫长的谈判,不是谁一句话、下个命令就能在一天两天内办到的。

  在我国,由于政府过于强势,城市化效率非常之高,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定程序能省则省、能免则免,再加上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甚到位,所以因征地拆迁而起的冲突频频发生,恶性程度、暴力程度亦不断升级。

  征地拆迁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可以看到,国办的上述通知,正是从这三个方面作出规定和安排的。作为法律问题,宪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明确了对私权的保护,征地拆迁需要遏制以权坏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权威和独立性;作为政治问题,涉及到如何制约权力,将权力关在笼子里。

  而作为经济问题,征地拆迁的冲突实质是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并非不可调和,可以通过补偿标准的利益协商与谈判来解决。也就说,如何在征地拆迁领域引入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规则,而不是权力规则;如何让被征地拆迁者分享城市发展的红利,而不是被排除在外。

  怎么补偿、补偿多少,本来应由开发商与被征地拆迁人自行协商,政府则充当裁判的角色,双方谈不拢就不能强来,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原则。目前却并无一个基于自愿、符合市场规律且为各方所信任的利益协调机制,拆迁补偿标准基本是政令式、命令式的,也无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经济层面来说,自由交易、利益可协商归根结底,就是让被征地拆迁者能享受到土地增值、城市发展的利益,这一块利益不能被开发商或者政府所独占。本次通知提到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如果补偿费用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被征地拆迁者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政府应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换句话说,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让被征地拆迁者享受到土地增殖、城市发展的利益,至少不降低生活水平,这同时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征地拆迁问题将会始终伴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我们认为,在征地拆迁领域建立公平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与法律和政治上的改进一样不可偏废,在此基础上真正确立征地拆迁与城市发展的良性关系。

(责任编辑:胡可璐)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