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新拆迁条例”的几点建议

2010年02月05日 07:56   来源:工人日报   李克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自1月29日公布后,至2月1日下午已有7800多人登陆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查看或发表意见。从各方面意见看,新条例距公众预期还有一定距离,甚至有专家认为,“新拆迁条例”挽救不了自焚者命运。(见2月2日《法制日报》)

  之所以出现上述担忧,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新条例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难以从制度和程序上彻底遏制以往发生的一些人“被代表”和强制暴力拆迁的问题。依笔者分析,新条例在以下几方面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偏窄,只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而没有涵盖城市中所有土地征收和搬迁内容,比如,城中村改造,即集体土地征用及其上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而这恰恰是城市征收和拆迁补偿中矛盾尖锐、极易发生冲突的领域。

  其实,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中,就存在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而且也必然与其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有密切联系。在此,是否区分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集体土地,以及作为村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的性质和功能,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和功能给予补偿,非常值得探讨。如果不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在集体土地被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就难以防止和避免个别地方政府及开发商的强制征用和压低补偿行为,也难以防止借公共利益征地,而后改变土地用途牟利的行为。此前燕山大学卖地还债引发被征地农民不满,就是前车之鉴。

  其次,新条例对危旧房改造中90%的被征收人同意就可以决定征收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90%到底以什么标准核算,是按照业主数量,还是按照房屋面积在总征收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这给具体操作留下了一定空间,从而可能影响被征收人利益。比如,在某个特定地区,或许90%的业主所拥有的房屋面积不及另外10%甚至更少业主所拥有的房屋面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单独按照业主或面积标准来计算恐怕都有失公平。因此,笔者以为,应具体化为业主数量和房屋面积两个标准,且应同时符合条件才能决定征收。新条例中的补偿比例也应按照同样的精神进行设计。

  另外,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也有商榷余地。诚然,在城市发展中,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但我们可以变换思路,使其得到有效解决。比如,打破现有的一次性补偿模式,引入允许被征收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被征收后开发项目的补偿模式,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长期保障。这样一来,便可有效解决一次性补偿造成被征收人失去永久可期利益的弊端。

  再有,新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这似乎给强制拆迁留下了“绿色通道”,因为按照程序设计,征收房屋只要“依法”进行了补偿,就可以强制拆迁了,“不停止补偿决定执行”就意味着可以在被征收人接受补偿协议前实施拆迁,这会不会又回到现行条例的轨道?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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