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综合两种治安权威促稳定

2010年11月03日 08:51   来源:南方日报   周虎城
    近年来,在广东公安系统有一种现象值得关注:省公安厅“空降”干部任职地市公安机关“一把手”,这些履新的干部业务能力强、警务经验丰富、学识渊博,尤为重要的是,具有大胆开拓精神和革新去旧的气魄。这些空降干部所任职的,大多都是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的地区。比如粤西重镇湛江,涉黑涉恶势力有抬头趋势,在建筑行业、交通运输、客运等行业尤为突出;粤东的汕尾则一直背负“多事之地”的名声。新官上任后,在当地掀起整治社会治安乱象的严打风暴,让当地群众感受到了值得期待的新气象,并为之拍手称快。

    治安问题确实难弄,一些地方关系盘根错节,极为复杂,往往经济、政治与乡土人情乃至宗族等诸多问题纠缠在一起。在中国古代,治安权威主要包括国家治安权威和非国家治安权威,而村规民约和宗族在非国家治安权威层面发挥了一定作用,这些村规民约和宗族习惯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使人们的行为大体维护在一个可以约束的范围内。但随着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村规民约被基本废除,宗族发展也经历了从建国后到村委会直选之间数十年的发展真空,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异。结果出现了一类现象:由于地处偏远,民风彪悍,国家治安权威不及,而非国家治安权威又渐趋衰败,体制内和体制外的约束都软化,于是治安恶化,人们动辄斗勇讲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兴盛起来,并在有的地方形成了新的地下秩序。

    广东公安系统“空降”能力强、气魄足的干部到治安复杂地区出任公安机关“一把手”,是一种增强国家治安权威的表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地方人情关系网,清理系统毒瘤,从而使国家治安权威能够具备相对强大的战斗力。在非国家治安权威呈“碎片化”的状况下,这种国家治安权威的强化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打破原有的利益链条,使治安逐渐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然而,这种国家治安权威又是不牢靠的、不稳固的,一旦“治安强人”离去,而新来的“一把手”表现较弱的话,原本被压制和被打断的利益链条很可能重新复苏,或者结成新的黑恶势力利益链。比如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许俊民、茂名市公安局原局长倪俊雄,当初被任命的时候无不是冀望他们能够破除积弊,保一方安宁,但未料他们个人抵挡不住诱惑,终究因涉嫌严重违纪落马。

    要想使国家治安权威长久保持,就不能不想办法让非国家治安权威重新生长。这种生长未必是宗族的复兴,未必是村规民约的重新订立,而是发挥社会尤其是社会组织的作用,包括规范的民间法庭、NGO组织等,通过他们来稳定民间。比如有的农村邀请本村在外退休官员回村担任老年协会会长,发扬他们在本乡本土的威望,遏制反社会秩序行为,经常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如果非国家治安权威得到生长,能够逐步取代所谓黑恶势力的地下秩序,那么国家治安权威的施行也就有了更多社会基础。治安也才能标本兼治,真正长治久安。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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