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何以惊动公安部?

2010年07月27日 13:30   来源:四川在线   梁江涛

  昨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省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7月26日大河报)   

  诚然,公安部的这一禁令及时纠正牺牲被处罚者的人格尊严,损害司法理性、执法文明形象的不良做法,有利于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切实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在执法中做到既严格、公正,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既坚持执法公开,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笔者以为,严禁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本不需麻烦公安部。  

  因为轰轰烈烈公开处理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召开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等“示众式执法”不是此次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后才有的,而是过去有,现在有,隔一段时间就会冒出来招摇过市,也不是现在才禁止的,可是禁而不止,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法律监督机制的缺位。  

  无论是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照片在媒体上公布,还是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抑或是湖南娄底市对数十名偷盗当地一家企业生产物质、阻碍生产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开展公捕公判大会等等,这些都是当地轰动性的事件,相关监督主体不会不知晓。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而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监督更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当地人大能出面监督这些有违保障人权,有悖法治精神的行为,将会在第一时间有效地制止这些乱象。其次,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是当地政法委及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如果政法委能出面“招呼”,游街示众将会得到立即矫正。  

  再者,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被定位为地方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三大基本职责。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无疑是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如果法制机构对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就不难发现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这些现象就能得到及时制止。而且,搞游街示众也好,开公判大会也好,都是要花钱的,那么,当地财政、审计部门也应从执法和司法公务支出明细账的不合理上溯到对执法具体事项合法性的质疑上。再说,每个地区都拥有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司法资源,都有新闻媒体,也应履行对法治的舆论监督责任。以上任意一个监督主体如果能竭尽本职,主动干预,都能将游街示众扼杀于萌芽状态,甚至使之“胎死腹中”。

  诸多监督主体何以视而不见,以至于修正游街示众这样的错误要惊动公安部?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政绩话语权”大于“法律话语权”。对“游街示众”、“公捕公判”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司法方式,有评论者斥之为“形象工程政绩动机说”,可谓一针见血。执法者展示“执法业绩”的动机,与宪法精神、法律原旨和公民权利相比是何等的“至高无上”,不可轻慢!公民权利可以被冷漠、被搁置,甚至是被绑架,但执法者的政绩是无论如何都要“游街示众”的,否则,大到当地政府的发展环境与招商引资氛围,小到执法者个人评优、表彰、奖励、晋升……一切的一切都会无处安放。展示政绩的功利可能会取得一些普法教育与震慑违法的社会效果,但与法治理性的被颠覆、司法精神的被破坏相比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因而,在这样一个现实语境里,上述那些“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监督主体焉能不整体失灵?!要从源头和长效机制上破解这一问题,就得从构建法治政府与民本政府开始,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彻底转变。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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