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河南公安厅已向全省转发,并规定发生此类问题,将予以通报,并依法追查当地公安机关领导责任。(7月26日《大河报》)
印象中,公判、游街、示众等是解放初或文革时常见的“景观”,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备,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司法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这些镜头理应“寿终正寝”了。让人惊愕的是,尽管现行法律对“游街示众”等明文禁止,国家亦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通知予以“叫停”,但“绳牵卖淫女游街”之类的新闻还是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成了有禁不止的“常规动作”。
远的不说,近段时间就有: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4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后,将其中两名涉案的女青年戴上手铐,挂上绳索,让她们光着双脚在大街上“示众”,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这组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和处罚措施……
对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进行“严打”,本无可厚非。不过动辄就公示嫖客小姐姓名,甚至让小姐们游街示众,肆意践踏他们作为人的起码尊严及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则不是法治社会的题中要义,也有悖法律挽救违法者,敦促其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教育功能。即便嫖客、小姐千错万错,为人所不齿,但毕竟都是同胞,是人,不能象对待动物一样,让其戴着手铐,用绳子牵着来“震慑”和“教育”世人。
但凡是人,都有羞耻感的。“小姐”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想成为小姐的,有些人是被生活所逼走上这条路的。如果一个人衣食无忧,谁不想享受亲情、爱情之欢,谁不想活得体面而有尊严,谁愿意出卖自己的肉体供人找乐?让她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人格尊严丧失殆尽,只会让她们自暴自弃,亦或继续沉沦。
我注意到,网络上还有一种声音,当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君不见,现今一些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如果不是贪得无厌、罪大恶极,当地媒体一般都不会报道。即便报道,也大多是以“某某”相称。而官方对那些轻微违规违纪官员的批评、教育、处理,也常常是“点到为止”,很少直呼其名。大官小员是人,嫖客、小姐也是人,同样是人,在“隐私”保护上,“差距”咋这么大呢?
今次,公安部再度对“游街示众”等违法行为当头棒喝,确实让人欣慰。这不仅是对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片面追求震慑效果、轻视保障人权观念的一次及时纠编,更重要的是传递了公安部正视问题、敢于亮丑、严密法纪、善待公权、自我规范的勇气。
“法不授予,权不可为”。只有给公权套上“紧箍咒”,坚决制止以违法的行为处罚违法,并实行连带责任追究,“游街示众”之类的新闻才会淡出公众视野,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才会实现真正的统一。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