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大河报》7月26日)
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公安部对执法中游街示众做法的定性是非常准确的。在执法中采用游街示众的方式,反映出当前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轻视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深蒂固,不能正确、公开、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执法方式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然而,我们有必要追问一句: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错误的执法观念和错误的执法方式为什么总改不了呢?
古训说“娇儿不孝,娇狗上灶”。实际上,一些地方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错误的执法观念和错误的执法方式,之所以依然大行其道,正是公安部袒护的结果。比如在这次的通知里,公安部并没有讲如何追究广东东莞和湖北武汉警方的责任,而只是老调重弹地表示要“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但不知道公安部究竟要靠什么来“坚决禁止”,靠什么来“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法律一旦得不到很好地执行,自然就会失去它的震慑力。同样的禁令,每重复一次,它的威慑力就会减少一些。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明确 “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同时还明确要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追究过谁的责任。
小学生就学过“狼来了”的故事,虚张声势的禁令一再重复,也就不会再有人把禁令当回事情。如此连小学生都知道的简单道理,为何公安部却宁可一再重复禁令,而不问责呢?苦衷究竟是什么呢?其实,现在公安部门的违法执法已经到了十分恐怖的程度。前不久,媒体报道说6名便衣警察在湖北省委门口痛殴厅官家属,这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如果这样推理,难道公安部重复禁令只是出于对舆论的简单应付?但愿不是如此。
百说不如一做。建议公安部以后不要再重复禁令了,要做的就是依照国家规定,严厉追究游街示众式执法者及其领导的相关责任。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