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工资集体协商关键要"敢谈"

2010年07月23日 13:36   来源:新民晚报   潘洪其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近日向媒体透露,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

  严格说来,上述两方面的举措,并非全新的制度创设,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2000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内容。可见,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原本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这里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律师、法学家、会计师、劳动关系咨询师等专业人员。

  《办法》颁行已近10年,为何“加班工资纳入集体协商”、“专职协商”仍处于计划与试点阶段?张建国认为,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频发高发,正是集体协商机制没有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够的结果,造成这种结果,主要是因为工会干部“不敢谈”、“不会谈”。工会干部“不会谈”并不可怕,因为工会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可以聘用、委托那些“会谈”的专业人士参与协商,以弥补工会干部在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上的不足,就像普通公民为打官司而聘请精通法律、能说会道的律师,以弥补自己在法律知识和诉辩能力上的不足一样。

  相较之下,工会干部“不敢谈”,则是一个更重要、更本质的问题。这主要缘于一些工会干部地位不稳、底气不足,缘于一些工会组织角色暧昧、身份脆弱。在一些企业,工会干部只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他们的“饭碗”完全掌握在公司最高层手中,要求他们与“老板”唱反调,甚至冒着丢“饭碗”的风险,代表职工不折不扣地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谈判,显然是不现实的。

  为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工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工会干部的权益,为工会干部“敢谈”提供坚实、完备的法律保障。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还需要从外部发出推力、施加压力、形成合力。工资集体协商不只是用人单位的内部事务,必然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社会效应。因此,从普通公民、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到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都对工资集体协商负有监督之责任、综合治理之义务。这些外部因素既可以对工资集体协商直接发力,同时,对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所作所为,也是有力的监督与鞭策。

  让工会组织真正“硬”起来,让工会干部由“不敢谈”变成“敢谈”,是加强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侯彦方)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