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湘潭县石潭镇窑上居委会有100多位居民参加了一场特殊的追悼会,追悼会上不见死者遗体也无棺木,有的只是一张遗像。死者冯和平今年59岁,6月24日下午,在洪水中的营救,他的渔筏子翻了。冯和平被汹涌的洪水冲走,至今没有下落,而家属欲为其申报见义勇为却遭拒,理由是:冯和平是为救自己的母亲“牺牲”的,不符合见义勇为申报条件。(7月13日红网)
见义勇为者,英雄也。可到底什么样才算得上是见义勇为呢?国家给见义勇为划分的标准看似很明确,其实很模糊,看似很理智,其实很糊涂。
首先,申报条件中的“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中的“他人”一词存在歧义,它到底是指自己以外的他人还是跟自己有血缘关系以外的他人,亦或是直接单指陌生人?
其次,就算他人不包括亲人熟人,那么怎样的人算是亲人熟人呢?是仅仅指自己的家人还是同共一个祖先的族人?玩得好的铁哥们死党算不算?这样一细算起来,见义勇为还真得和相亲一样,还要看好对象才下手呢。以后要见义勇为,一定要看准了再救,陌生人优先。
第三,按现在的标准,见义勇为还要看准时机再出手,有点像赌博。你运气好的时候,抢了险救了人,刚好被人看见,这才能赢得一点当英雄的筹码。这只是其一,另外你最好能受点伤或者把命豁出去,要不然人家会说你没个见义勇为的英雄样。做到这些还不够,你还不能马上离开,最好跟被救者待在一起,千万不要离开,否则会失去见义勇为的时效性。特别提醒,救完他人后最好不要跑去救自己人,否则也将吊销你的见义勇为“执照”。
总之,中国的见义勇为标准已经模式化了,完全不懂得变通。一个既要看准对象,又要挑准时机的“见义勇为”,势必让原本自然无私的侠义精神也沾染上世俗与程式化的味道。冯和平之前救过一人,这是事实,怎么因为他后来又救自己母亲就取消了他的见义勇为称号呢?难道非得我们的英雄早牺牲几分钟(最好牺牲在救第一人之时)才算见义勇为吗?!如果真是这样,该有多少英雄会流血又流泪呀!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