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承包是买官卖官的新变种

2010年06月28日 13:36   来源:华龙网   季建民

  “中巴车在湘潭县石潭镇街上停靠或经过,不交钱,城管就锁你的车!”最近,湖南湘潭多名客运中巴车主向记者投诉称,石潭镇城管队向他们收了多年的“服务费”。车主们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对此,石潭镇一副镇长解释,石潭镇城管队收费是有依据的。他们每年都要与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收取的“服务费”除一部分上交外,其余返还给城管队(见6月25日《京华时报》)。

  据分管城建工作的副镇长曾正芳介绍,石潭镇城管队隶属于该镇村镇建设规划管理站(简称“城建站”),城管队承包给了私人,完全是自收自支,财政没有拨款,每年都要签“合同”,上交一定经费给城建站。也就是说,这个城管队根本就没有正式的政府财政编制,完全是一种承包经营性质的经营性实体。而其经营的资本就是被地方政府出租,被城管队承包了的,对于城市管理的公权力。

  把对于城市管理的公权力,承包给了根本就没有执法资格和执法权的个人。地方政府无需对城管队拨付财政上的拨款,也无需再对城市进行必要的行政管理。而且地方政府每年还可以向城管队的承包者,收取7.3万元的承包费。这实在不是什么新的创造性的发明,而是地方政府在利用政府的公权力,进行买官卖官行为的新变种。把执法权明码标价地出售,“执法者”的责任不在是执法,“执法者”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其性质比之那些私下里的买官卖官的交易行为,还要恶劣许多倍。

  城管队属于城市里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取得了合法的行政执法资格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持证上岗执法。而地方政府把行政执法权承包给了没有取得合法执法资格的个人。在承包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执法资格的情况下,就默许城管队非法上路执法,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乱法。这是在纵容城管队非法以暴制暴,这是在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和政府的尊严,这是在公然破坏法治社会的社会稳定。

  地方政府的政府职能是为老百姓服务,而地方政府把行政执法权承包出去,很显然地方政府是在推卸为老百姓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是在把地方政府为老百姓的服务职能,当成是一种以赢利为目的的商品,来进行经营和交易。而公权力本身就具有特殊的垄断性质,实际上经营者完全可以凭借着其垄断的特殊地位,在“执法”的过程中漫天要价为所欲为。由于“执法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石潭镇的中巴停车费由最初的每年收400元,而上涨到现在的每年1000多元,是最有力的见证。

  把公权力明码标价地出售,是买官卖官行为的新变种。这种行为实质上比买官卖官,还要恶劣许多倍。

  文/季建民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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