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湘潭多名客运中巴车主投诉称,石潭镇城管队向他们收了多年的“服务费”。石潭镇副镇长曾正芳说,政府采取与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的模式,通过镇人大许可,在当地招聘人员,组建城管队来收费,城管队承包给了私人。
石潭镇城管队与公众视野中的城管略有不同,它完全自收自支,并不享受政府财政拨款,但实际上它仍具有治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因此石潭镇政府竟然将城管队承包给私人,不能不让人错愕。尽管当地官员口口声声,这是“政府采取与社会力量共同管理的模式”,但如此“创新”,则显然创歪了。
将城管承包给私人,暴露了两大制度性之弊。其一,这是将公共服务甩手化。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承担公共责任,这是政府部门的职能。但石潭镇把本该承担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嫁到几个私人身上,这种甩包袱的做法实际上了背离了权力的基本伦理。
有学者说,“许多行政机关对待有利的职责(收费权、审批权、处罚权),就像橄榄球比赛一样,你争我夺;对待利益不大的职责,就像击鼓传花一样惟恐落在自己身上。”权责统一是基本的常识,当地政府部门既然掌握行政权力,就应该履行职责,而不能当起甩手掌柜,只顾收取承包费。
其二,这是将公共权力商品化。石潭镇政府以该镇城镇建设委员会的名义,与石潭镇城建监察中队签订了《目标责任状》,该责任状规定:目标责任期内,石潭镇城建监察中队必须按期如数完成经济目标任务。从中可以看出,当地政府部门做起了生意,把权力当成了商品。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各级政府部门搞创收,严禁给执法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但是有的地方以罚代管,形成了罚款经济,被坊间讥为“有一种执法叫执罚,有一种管理叫创收”。具体到石潭镇城管队,当它和镇政府签订了合同之后,在巨大的创收压力下,就必然重罚、滥罚。
中纪委曾经总结出权力“三化”: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将城管承包给私人就凸显出了权力的商品化,而权力一旦商品化,再加上政府部门放弃自身职责,就必然扭曲政府公信力,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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