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权力不可以承包和购买

2010年06月26日 10:13   来源:燕赵晚报   老鬼

  “中巴车在湘潭县石潭镇街上停靠或经过,不交钱,城管就锁你的车!”最近,湖南湘潭多名客运中巴车主向记者投诉称,石潭镇城管队向他们收了多年的“服务费”,车主们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对此,石潭镇一副镇长解释,石潭镇城管队收费是有依据的。他们每年都要与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收取的“服务费”除一部分上缴外,其余返还给城管队。(6月25日《京华时报》)

  尽管这镇的城管负责人将此种行为解释为:“这不叫承包,而是签目标责任状”。但实质上城管队现有8个人,并且完全是自收自支,财政没有拨款,每年都要签“合同”,每年还要上缴7.3万元给城建站。而该镇副镇长更是直言不讳地说,城管队承包给了私人,队长由在当地有影响、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谁都知道,城管队虽然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却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执法部门。而这种样式的“责任状”,无疑是把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价7.3万元给出卖了,政府部门省心了,还能得到一定的“承包费”,可老百姓还能指望这种承包出去的法律法规保护吗?

  不用说,城管队的负责人“在当地有影响、责任心强”, 因为这种办法实际上已经把法律和权力的颜色变黑了。负责人没有一定的势力就无法“镇得住”一个地方的社会,而且承包人不仅要养活手下人,更要拿出一定的款项维持自己头上的“红顶”。在这种外有权力支持,内有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可想而知承包人会想出什么办法,利用什么手段去“完成承包费,提高经济效益”。而处于收费对象的那些中巴司机又会怎么样?又能够怎么样呢?城管承包人向政府缴纳了费用,手里也就有了政府的“授权”,无论他们怎么样显然都是“合法”的。权力一旦用来寻租就会产生无尽的恶果,更何况在这里权力和法律一起被人家购买了呢?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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