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还有多少法规出台需要付出生命代价?

2010年06月01日 07:48   来源:燕赵晚报   殷国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5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5月31日《京华时报》)

  赵作海案引起的热议,也引起司法部门的反思,有人推断,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应该与赵作海案有某种因果关系。本来,我们对赵作海案的反思,不能仅仅停留在个案上,应该从中得到规律性的东西。对此,有关官员答复说,两年前就开始调研了,《规定》是总结历次办案的经验而形成的,和近两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并没有完全直接的关系。但这些案件无疑加速了这两个规定的出台。

  其实,有人付出自由甚至生命来推进司法进步,这并不是第一次。最典型的是孙志刚,他以生命的毁灭让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死亡,同时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诞生。

  云南监狱发生“躲猫猫”之后,看守所成为“被死亡”的多发地带,终于促使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今年2月下发《推行拘留所管理教育指导意见》,加强对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当然,此举能否终结看守所非正常死亡还有待于检验。十堰的彭宝泉因拍摄上访被强送精神病院,河南漯河农民状告乡镇府被关精神病院6年半,这些“被精神病”者也以自己的苦难,促使公安部反思完善精神病人收治规范。

  法规的进步总需要公民付出巨大代价,这有合理的一面,因为法律落后于现实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基本规律。但是,如果法律与现实的差距过大,差距大的时间过长,公民付出的代价过于沉重,则是法律不该有的迟钝,与法治社会的要求显然不适应。而法规出台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显然属于公民权利和利益被漠视的表现。鲁迅在论述改革之难时说过,在中国,哪怕搬动一张桌子,有时也要流血。在今天,如果依然存在如此现象,则要追问法律是否代表人民的意志了。

  让人更悲哀的是鲁迅说的下半句话:甚至流血了,桌子还是搬不动。最典型的就是拆迁条例的废除,已经付出了多少生命,但是一个新条例就是不出台,而根子居然在地方政府的抵制。

  还有多少法规出台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我们追问的。还有多少法规即使付出生命代价也难以出台?这更是需要社会警省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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