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岂能靠“建议”保障

2010年05月28日 14:43   来源:东北新闻网   符玉瑶

  新版《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月起实施,该《规定》细化了对性骚扰问题的相关规定,并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市妇联主席李建兰介绍说,妇联有权为受侵害的妇女向相关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这是新规定的最大亮点,也是全国首创。(据5月27日《广州日报》)

  都说妇联是妇女的娘家,看来,有了新《规定》,娘家人拿起它来,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遭性骚扰后帮助其维权,腰板也许会硬起来。

  最近,随着那个大胡子宋山木强奸其女下属的丑事被曝光,职场中利用职权强奸女下属的问题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项调查显示,有43%的女性受到过性骚扰,可见这一现象多么严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内部管控十分严密的“私企王国”,老板与员工存在着巨大的权利反差,前者如上帝,后者如奴隶。在这种状况下,女性即便是遭受了性骚扰,也多半是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也有的女性鼓起勇气诉诸法律,但因为取证困难,被反咬一口;有的即使胜诉,其所得赔偿额只有几千元,如此低的赔偿额,何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新《规定》究竟有多大的威力,可以为女性撑腰?

  李建兰介绍说,“不管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不管国企还是私企,只要有投诉,妇联都有权出面为妇女进行维权。相关部门、单位或企业收到妇联的维权意见书,必须及时回复,并一定要采取措施。”

  其实,妇联出面为妇女维权,是天经地义的,任何时候都应该做的。这并不是新《规定》的新内容。至于妇联具体怎样维权,李建兰说,“如果我们接到了该领导对女下属性骚扰的投诉,我们就会要求将领导的木头门改成玻璃门;不管男上司对女下属的性骚扰是否属实,我们都会要求将这名女下属调离该男上司的部门;此外,我们也建议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

  又是“要求”,又是“建议”——这样的措辞,听上去难免让人感到底气不足。一个并不强大的群众性组织,在一只强悍的色狼眼里,也许就是个稻草人。充其量是手持一根棍子(新《规定》)的稻草人。他怎么会在乎你所谓的“必须及时回复,并一定要采取措施”之类的“维权意见书”?

  至于说“建议多用透明的、开放式的办公室……”,这简直是小白兔对大灰狼的要求。就算是那些色狼都惧怕妇联,改用了透明开放式办公室,也未必就能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宋山木强奸女员工,也不是发生在办公室。

  所以,要真正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归根结底,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作保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性骚扰作一个明确的规定,更别说在实施过程中的短斤缺两。如此以来,就使得一些色狼在实施性骚扰时,法律上的风险和成本极低。而新版《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作为一个地方性的法规,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上并没有多大的突破,因此,它的威力如何,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防止职场性骚的发生,维护受害方的权益,我们实在很难有一个乐观的估量。

  符玉瑶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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