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令法官胜诉,获得1100万元的红利。专家称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等法律规定,应对法官进行处罚。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是有明文规定的。但相关法规对违规公务员的处罚却并不重,不过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批评教育或处分显然不足以抵消暴利的诱惑。以张继峰为例,入股煤矿两年的红利就有1100万元之巨,就算因此被处分,也是有赚无赔。
就算是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张法官因“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而被就地免职,之后也仍可以复职。更何况入股的事是他主动告煤矿后才败露的,如果双方没有产生纠纷,公众又如何得知这千万红利的存在?
公务员暗中入股煤矿、企业的事屡禁不绝,除了有执法不严、纵容包庇的因素外,相关处罚规定也起不到明显的震慑作用。要是张法官的1100万元被当成不法收入没收,本人还须面临开除公职、巨额罚款等处罚,恐怕他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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