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媒体言论 > 正文
中经搜索

赵作海案追责不应止于个人

2010年05月16日 06:47   来源:广州日报   练洪洋
    司法人员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绑在一起,成为同道中人,传递出的信息令人窒息,我们必须超越个人追责的浅表,在更高层面反思。

    “赵作海案”追责进入公众视野,继不久前三名办案民警两位被刑拘,一位在潜逃之后,据可靠消息,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三名法官现在已经停职接受调查。

    随着问责的深入,应该还会有人因此要为自己十多年前的行为埋单。一位无辜公民被刑讯逼供炮制成为“杀人犯”,蒙冤11年,相关责任人被停职、刑拘,是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对公众最起码的交代,也是对司法人员必要的警示。

    当越来越多相关责任人“罪有应得”被问责,满足公众原始的复仇快感之后,仍让人意犹未尽。反思“赵作海案”,厘清与追究个人责任固然需要,但止步于此显然是不够的。个人只能为属于个人的责任部分负责,由个人之外的力量强加的,让他们担责显然有失公允。

    时任该案的公诉人郑磊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赵作海冤枉了,我有责任,我的责任是因为我扛不住,我地位太卑微,人微言轻。我应该顶,但是顶不住,即使顶住了,你(赵作海)还是被这转动的车轮碾死。”他还说:“我也是受害者,是(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在公众固有印象中,司法人员乃强势一方,“受害”从何谈起?仔细寻思,此说也不无道理。试想:办案民警、主审法官与赵作海无冤无仇,最终却因为该案而落得前程尽毁,甚至身陷囹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何尝不是“受害者”?正如郑磊所言,在一辆滚滚向前、无坚不摧的战车面前,任何个人的力量都显得微不足道,螳臂当车只能被“碾死”。在这样的关头,个人所能做的选择,要么屈从战车前行的惯性,要么辞职不干,从轨道中逃离。而个人消极抵抗、独善其身对事件进程毫无影响。

    商丘市政法委那次“少数服从多数”把赵作海定为杀人凶手的协调会,成为众矢之的。试问:没有那次协调会,赵作海的冤案便不会发生吗?未必。回顾“佘祥林案”,当地的政法委并没有召集公、检、法开什么协调会,冤案一样发生。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满盘皆输的负和博弈过程,非但案件的当事人是受害者,体制内的司法人员未必能够幸免——亲手制造冤案被揭发,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有时甚至比冤案主角还要惨烈。“佘祥林案”之后,就发生了该案办案民警潘余均自杀事件。司法人员和受害人被司法不公捆绑在一起,成为同道中人,传递出的信息令人窒息,也折射出其间的罅隙。其尴尬还在于,即使对冤案制造者实行严厉的事后惩戒,也难以起到有效的事前规避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超越个人追责的浅表,在更高层面反思。

    “赵作海案”之炼成,几乎与当年的“佘祥林案”如出一辙,集诸多痼疾于一身。观念上,“命案必破”是肇因、“疑罪从无”如虚设;程序上,“集体研究”为罪魁,“非法证据”有市场,“律师在场”成空话……都集中指向于许多知易行难的老问题。譬如司法权和行政权配置的扭曲问题,在本案表现尤为突出,本属司法机关享有的裁判权交给了行政机关,结果导致“开会定凶”之咄咄怪事;再如囿于对实体正义的偏好,法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坚持,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滋长。

    “赵作海案”暴露的问题,远不是个人追责所能解决的,需要深层剖切。中央政法委把今年列为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年,一个“坚”字,足以管窥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之巨,道路之长,司法的自我完善确实需要大智慧、大手笔。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